(一)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关注焦点和产物。是一个多学科共同关注的理论问题,如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都从本学科的角度出发关注公共利益的实现。关于公共利益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6一前5世纪的古希腊时代,不同学者对公共利益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历史上存在集体主义公益观和个人主义公益观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公益观。集体主义公益观的思想,贯穿于人类思想发展史的全过程,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体现。在古希腊时期,其独特的政治制度——城邦制塑造的就是一种整体的国家观念,这种整体的国家观念长期存在于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史中,并且长期发挥其功能直到中世纪。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指出:理想国追求的并不是某一个单独的阶级或少数人的幸福,而是整个社会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过于强调某一个阶层或阶级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就可能为了实现所谓的“整体利益”而忽视了个人利益,从而使个人利益受到损失。近现代所兴起的公益观就是一种个人主义公益观,绝大多数思想家将国家看作是由自由人联合起来的为实现公共利益而结成的团体。这种传统的社会态度没有看到个人价值观念差别性,而是用压抑或消解的方式将差异化的个人价值观念整合起来,从而用一个所谓的“公共利益”的根本价值观念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人们在价值观念上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也接受和承认人们在价值观念上的不同,而且人们价值观念的差别将持续存在,这就要求我们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联系起来重新思考。
18世纪,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片面地强调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巨大作用,认为市场经济中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即每个社会成员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其最终结果也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典型的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公益观,直接影响了早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守夜人”的角色扮演和放任自由的公共政策,最终导致个人利益无法实现和社会整体公益性的缺失。
福利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丰富了公共利益的内涵。英国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庇古提出:通过国家干预,如用补贴办法促进边际社会纯产值大于边际私人纯产值的投资,使一定生产资源的投入获得更多的社会经济福利;又如在不减少国民收入总量的前提下,征收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用于改进社会文教卫生事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等,使社会福利得以增加。根据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的“帕累托最优状态”理论,帕累托把效率作为分析社会福利的唯一尺度,但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导致市场不能保证充分自由的竞争,从而也就达不到资源的最优配置,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也就无法实现。
19世纪以后兴起的新自由主义学派,在批判和继承古典自由主义和福利经济学的基础上,承认市场存在的缺陷和政府全面干预的弊端,提出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弥补市场的缺陷,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认为公共利益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公共利益绝不是社会单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应该被社会中少数成员占有和享用,它必然要保证社会全体成员能够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得到普遍的惠及和共享。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对公共利益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集体主义公益观到个人主义公益观再到二者相互融合的转变过程。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且在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在对公共利益界定时,我们不仅要将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更要把握住公共利益的本质,这样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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