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范畴直观”是指,作为非感性的、不同观念或一般物之间本质关系的范畴一一例如,存在、一个与多个、并且与或者、如果与那么、所有与没有、某物与无物、数的形式与量的规定等等①一一也不是像传统哲学所认为的那样,通过对判断行为的事后反思而获得,反而是同样在某种直观中被给出或者说自身显现出来。譬如,我们以“苹果是红的”这一判断为例。在个体直观的基础上,通过本质直观可以提供“苹果”、“红色”这些作为一般物的概念,但是要使“苹果一是一红的”这个事态直接面向我们被给予出来,就不是感性直观乃至狭窄意义上的本质直观所能胜任的,而是必须通过更加特殊的意识行为即“范畴直观”。正是在范畴直观中,“苹果”“是”(“存在”)“红色”的直接被给予性获得了明见的把握或认同。这就是说,我们在进行判断的同时就已经在对整个判断及其相关被给予性进行充盈的揭示。正如胡塞尔所言:“事态和存在(在系词意义上)概念的真正根源并不在于对判断或者说判断之充实的反思中,而只在于判断之充实本身中;并非在这些作为对象的行为中,而是在这些行为的对象中,我们才找到了所追问的概念之实现的抽象基础。”②
在1913年《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以及《逻辑研究》第二版中,胡塞尔进一步提出了“先验还原”(transzendentale Reduktion)的现象学方法步骤。按照他的观点,个体物、本质对象和范畴性东西固然都是在不同层次上的直观中被直接给予的,但是在此过程中仍然隐约地包含着对它们的存在信念的设定,而这种设定与哲学知识的绝对无前提性、彻底的明见性要求是不相容的。所以,必须把关于所有这些意向对象的实在性、意向对象处于其中的世界的存在以及作为直观认识主体之经验自我的存在等都悬置起来,最终剩下唯一自身明见(self-evident)的东西就是具有意向行为一意向相关项的(noetish-noematische)统一整体结构的先验自我。先验自我不仅是意向行为的执行者,而且所有意向相关项即意向成就以及它们的明见性都是先验自我通过意向行为构造的结果。这样一来,先验自我就成为所有内在被给予之物的确然性、明见性乃至实在性的唯一源泉。③在此意义上,胡塞尔指出,现象学亦即先验哲学只打算,也只应打算阐明认识及其有效性的含义,而这种阐明无非是要回到一切认识概念得以实现的那个根源、明见,因而也就是回到意识那里去。①
胡塞尔上述内容丰富、别具一格的现象学方法显然对于海德格尔自己的哲学方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所谓“打开了”他的“眼光”。当然,作为门生的海德格尔在挪用这套方法程序的过程中并不是一个“忠实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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