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予以刑事制裁。据公安机关披露的数据,在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等一些地区,“人贩子”从贪图钱财的部分父母手中收买其亲生婴幼儿并予以贩卖的占有一定比例,尤以女婴居多,甚至有一些父母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生育子女后即将其出卖,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部分“人贩子”从一些父母手中收买婴幼儿后,在贩卖途中婴幼儿致伤、致死的案件亦有所发生。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2.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将自己的子女出卖给他人,单从表面来看,似乎是父母对子女的“自愿处分”,没有对子女实施拐骗或贩卖,但是,从实质分析,这种行为已经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本质特征。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等行为,本罪究其本质,惩治的是那些将人作为商品买卖、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独立人格尊严的危害行为,保护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从侵害法益的角度分析,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虽然父母对亲生子女(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但是,子女并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子女与父母在法律上同为独立的个体.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亦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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