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
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裁判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要点、为法律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内容包含劳务关系的确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赔偿协议与标准,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16.因提供劳务受伤举证责任的认定——陈某甲诉某保洁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甲
被告(上诉人):某保洁服务公司
【基本案情】
陈某甲于2020年5月13日受雇于某保洁服务公司,工作地点为某工学院A1餐厅,从事餐具回收等保洁工作。2020年7月10日14时许,陈某甲在回收餐具时不慎摔倒,致左脚受伤和多处挫伤,后由某保洁服务公司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跟骨骨折、多处挫伤,经住院治疗12天后好转出院。出院医嘱:1.骨科门诊随访,如有不适,及时就诊;2.骨折愈合前禁止患肢负重,约需4个月(需拍片证实骨折愈合后方可负重),过早负重可能导致骨折不愈合、骨折移位等严重后果,不排除需进一步手术治疗可能。其间需陪护一人,防止跌倒。2020年10月20日、2021年1月26日、2021年2月8日,陈某甲遵医嘱到医院复诊,2021年2月8日医嘱为休息四个月至半年。某保洁服务公司垫付了陈某甲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共计8280.81元,陈某甲后续复诊共花费医疗费1526. 2元。双方在庭审中确认陈某甲在某保洁服务公司上班期间每月工资2800元,某保洁服务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向陈某甲支付了2800元,该款项包含陈某甲7月1—10日的工资933元和陈某甲因本次受伤的补助款1867元……
【案件焦点】
陈某甲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陈某甲受雇于某保洁服务公司在某工学院从事餐具回收等保洁工作,双方构成雇佣关系,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陈某甲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陈某甲陈述其于2020年7月10日14时左右回收餐具时不慎摔倒受伤,某保洁服务公司提出某工学院餐厅13:30已经关闭,陈某甲系下班时间非工作原因受伤。法院认为,陈某甲在某保洁服务公司指定的工作场所内受伤,其从事的餐具回收工作是在就餐结束后,陈某甲陈述下班之后仍旧在进行餐具回收具有合理性。证人刘某于在陈某甲受伤时并未在场,其是在听到陈某甲受伤后呼叫才过去查看,所看到的并非陈某甲受伤当时的情形,对其证言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某保洁服务公司将陈某甲送医诊治并支付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等因素,法院认定陈某甲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某保洁服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甲各项损失共计91325.59元;
二、驳回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保洁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因劳务活动受伤系该类纠纷中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然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与雇佣人员之间往往没有签订书面的用工协议,对于劳动时间、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劳动规范等具体事项没有明确约定……
一、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收集、提供证据,当诉讼即将终结时若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系通用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此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非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若无法举证证明自身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一般而言,主张法律事实存在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
综上所述,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若提供劳务者可以初步证明其系因劳务活动而受伤,如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伤、所受伤害确系该工种可能造成的损害等,接受劳务者对此存有异议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提供劳务者系因劳务以外的其他原因受损害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罗玉洁
一、劳务关系的确定
1. 众包骑手劳务关系的认定
——沈甲诉上海人力资源管理江苏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 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劳动关系认定
——姜某、解某1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3. 弹性工作制职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损不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三、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六、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