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的法条释义本。《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共分为总则、规划和预防、治理、监测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七条,分别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界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乡镇职责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责;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开展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本章是对赣州市水土流失与治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总体性、宏观性规范,具有总揽全局、提纲挈领的作用。
第二章为水土流失规划和预防部分,共十条。水土保持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规定。本章对水土保持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强化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主要内容包括水土流失防治相关规划、限制生产建设活动区域、山地开发预防、矿区预防、交通建设预防、水保方案范围、区域水保方案审批、三同时制度、停工要求等。
第三章为水土流失治理部分,共六条,对综合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治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设施管护、社会治理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四章为监测与监督部分,共六条,规定了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监测、项目监理等内容,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同时通过规定项目检查,信用记录制等内容,能够更好地做好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部分,共八条,分别界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情形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限制生产建设活动区域、未履行义务、停工停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以及对中介机构罚的罚则,并规定了对本条例的设置处理原则。本章是对水土保持法律责任的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