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
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裁判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要点、为法律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内容包含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等。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1. 预约合同违约赔偿范围的界定
——任某诉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任某
被告(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9日,任某(认购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及《〈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有如下内容:任某认购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502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6268843元,认购定金100万元。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15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认购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8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7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出卖人在认购人自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补充协议》中约定如下内容:认购人签署协议并支付定金后,应前往项目签约中心办理网络认购书文本下载打印和签署手续。在办理正式签约手续时,认购人应首先支付首期款,然后双方在网上签订《北京市商品预售合同》主合同文本,认购人已交定金计入该房屋价款(不计利息)。
《认购书》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任某缴纳认购定金100万元。2017年3月4日,任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5518843元。此后,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为任某办理认购房屋后续网签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续,双方产生纠纷。经释明,任某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首付款利息817892.53元及赔偿金5518843元,但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任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的《认购书》及其《补充协议》;(2)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3)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其购房款5518843元,并支付利息817892.53元;(4)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赔偿金5518843元。
【案件焦点】
涉案商品房预约合同解除后,任某主张的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应如何界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所签《认购书》及《补充协议》应属商品房预约合同,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能履约,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任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任某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购房款,请求合理,于法有据。关于任某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首付款利息之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考虑资金实际占用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任某自合同解除起至实际返还购房款时止的利息损失,具体给付方式,法院依法予以判处。关于任某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
任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任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及《补充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条件、日期以及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宜,且明确约定双方将另行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商品房预约合同正确,任某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一倍购房款的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首先,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系对任某遭受损失的补偿。其次,双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任某在未签订本约的情况下依然支付了购房款,且于付款后长达三年半时间才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最后,《认购书》及《补充协议》对于交房时间并无约定,任某主张的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起算点并无法确定。一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合同解除后向任某支付购房款利息、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应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任某关于购房款利息及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典型的预约合同当事人违约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虽规定了预约合同,但是对于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并未予以规定。而对于违反预约合同后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实践中存在分歧。
1.预约合同损害赔偿范围
……
2.预约合同履行利益的范围
……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正
一、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四、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五、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六、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