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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禁毒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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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118109
  • 作      者:
    刘建宏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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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建宏,国际犯罪学领域著名学者。1993年获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博士学位,之后在美国任教多年,于2002年获终身正教授。2007年起,任澳门大学教授。现任亚洲犯罪学学会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导师,重庆市特聘专家。

    曾在《司法季刊》、《英国犯罪学》、《犯罪学》等国际顶级学术刊物及多种主要国际杂志和书籍上发表大量著述,并应邀担任多种国际著名杂志的编委,包括国际顶级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定量犯罪学》(SSCI)编委,《犯罪、法律与社会变迁》(SSCI)、《国际罪犯矫治与比较犯罪学》(SSCI)专刊特邀编辑及副编辑,《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犯罪学杂志》(SSCI)专刊特邀编辑。目前任《亚洲犯罪学》主编。

    曾获国际犯罪学会青年学者奖。曾与美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麦斯纳教授及张乐宁教授共获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基金奖,在中国进行犯罪学研究。2006年获美国国务院福布来特学者奖。自2009年起,当选为世界著名学术组织“康拜尔合作组织刑事司法领导委员会”委员。2011年应邀在“犯罪学斯德哥尔摩奖”(又称“犯罪学诺贝尔奖”)颁奖学术会议上作主题发言。在学术活动中为消除西方社会对中国的偏颇认识、促进中外学者的合作交流做出了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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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套丛书共分六卷,分别为《全球化视角下的毒品问题》、《中国毒品犯罪及反制》、《中国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及矫治》、《中国禁毒典型案例评析》、《中国禁毒法律通览》(卷名暂定)、《国外禁毒法律概览》(卷名暂定,待补报选题)。《新禁毒全书(第四卷):中国禁毒典型案例评析》作为本套丛书的第四卷,在理论分析和现实梳理的基础上切入司法实践,紧扣司法审判的难点和疑点,并结合理论分析,层层深入分析,以案说法,以法论案。不仅为理论研究者提供司法实践的事例证明,更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有力的理论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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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们认为,针对上述案例,争论点在于乙实施的是刑法中的实行行为还是帮助行为。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帮助犯的概念,但是有从犯的规定,一般会将帮助犯视为从犯,即凡是帮助犯都是从犯(反之不成立)。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乙行为的定性直接影响了其应受刑罚的程度,所以,搞清楚乙行为的性质至关重要。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有一些之所以会发展成疑难案例,并不是各个案件具有“复杂”和“简单”的自身属性,而是刑法规定不完善和刑法理论未成定论的表现,而对于这两个问题,是一直会存在的。因为:完善是相对的,不会有绝对的完善;形成统一定论不一定是正确的,有时统一的认可反而是另一程度对理论发展的阻碍。此案就是以上问题的具体化,更明确地讲,对于乙行为的回答,将会洞察到我国刑法典中关于共犯规定的薄弱和展现刑法界中关于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理论争执不下的局面。
  一、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
  1.客观论与主观论的对立。
  形式客观论的最初简单理解是:只有“亲自”实施了构成要件的人才是正犯,非则为共犯。如此一来,形式客观论就在间接正犯问题上产生了自相矛盾,于是,此学说在提出限制的正犯的概念基础上,为将间接正犯归为正犯范畴而努力。为了解决类似于利用善意之人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而不亲自实施行为这样的问题,形式客观论以所谓“简单的语言习惯上的”标准,将法律上使用的动词“杀人”、“盗窃”等,扩张适用于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也就是假借他人之手实施犯罪的情况。回归纯粹的语言使用习惯,意味着放弃了准确的区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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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论部分案例
1.如何区分毒品交易中的代购行为与居间行为
——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三个要素的判断
2.如何认定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
3.贩卖毒品中的“掩护”行为应如何定性
——对“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深化
4.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基于“两步骤危险判断理论”分析
5.不可能制造出毒品的“制毒”行为应如何定性?
6.如何判断运输毒品罪的“着手”
7.运输毒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空间
8.警方监控下完成的贩毒是既遂还是未遂
9.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应如何掌握
——以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认定标准
10.利用自己种植的罂粟制造成毒品后再贩卖的应如何认定罪数
11.如何掌握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活动的标准
12.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活动中的特情人员可否构成犯罪
13.毒品犯罪案件可否运用“推定明知”方法
14.毒品犯罪案件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15.严格限制单纯运输毒品行为的死刑适用
16.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毒品犯罪要重视对毒品纯度的考量
17.有特情“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也要慎用死刑
18.盗窃毒品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二、分论部分案例
1.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原料的行为应分类处理
2.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原料应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兼与张理恒博士商榷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4.为他人贩卖毒品而中转、接送的行为如何定性
5.赠送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6.附义务赠与毒品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7.互易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8.专业运毒者该当何罪
9.分装毒品的行为应分类处理
10.为他人制造毒品“添柴加水”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1.为他人窝藏毒品应如何定性
12.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3.容留表弟吸毒也犯罪
14.吸毒者教唆他人容留自己吸毒应如何定性
15.向吸毒者有偿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16.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竞合及其处理
——毒品再犯的认定之一
17.窝藏毒品行为也是一种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毒品再犯的认定之二
18.缓刑考验期内毒品再犯的认定与处理
——毒品再犯的认定之三
19.“被判过刑”是否包括被外国法院判过刑
——毒品再犯的认定之四
20.毒品重复买卖后数量应如何计算
21.如何认定以贩养吸者贩卖毒品的数量
22.毒品掺假数量应如何折算
附录:中国禁毒之历史沿革与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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