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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行政纠纷
0.00     定价 ¥ 75.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43572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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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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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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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行政纠纷。内容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确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协议,行政补偿,其他纠纷。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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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7 因自身疾病体内产生酒精达到醉酒标准,应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祖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吉71行终130号行政判决书

2. 案由: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祖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某市交警支队)、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9日17时20分许,祖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其他小型轿车首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某市交警支队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呼气值为45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祖某带到医院抽取静脉血检测。在前往医院途中,祖某向民警表示其肝功能异常,体内自行产生酒精,医生建议其不得驾驶机动车。2021年11月4日,某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结果为祖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34. 09mg/100ml。祖某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后,表示无异议。2021年11月25日,祖某前往医院就诊,医师诊断祖某为意识障碍、自酿酒综合征。2021年12月13日,某市交警支队告知祖某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祖某未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某市交警支队遂于当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祖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祖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市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祖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案件焦点】

1依据祖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是否能够认定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被诉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本案中,祖某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数值为458mg/100ml,经静脉血液酒精检测含量为334. 09mg/100ml,某市交警支队据此认为祖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祖某主张患有自酿酒综合征,其提供的最早诊断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并非在行政处罚前已诊断患病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故即使祖某未饮酒,在明知自身肝功能异常,存在醉酒驾驶风险,仍然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旨在通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安全,也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第一,不论是否饮酒,只要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就构成醉驾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认定醉酒的标准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比例,并未限制酒精的来源一定是饮酒。只要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即应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理。

……

 

编写人: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李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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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的裁量因素

——农副产品配送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2. 在对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除适用广告法确定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外,还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

——粮油脂营销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3. “超限”与“超载”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吴某某诉某县交通运输局罚款案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

——商贸中心诉某区应急管理局、某市应急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5. 不确定法律概念“重大交通事故”的判定

——刘某某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市人民政府吊销驾驶许可证及行政复议案

……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登记

五、行政确认

六、政府信息公开

七、行政协议

八、行政补偿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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