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的是释义本,共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
第一章为总则,共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合理界定了革命遗址的基本概念,确定了本条例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明确革命遗址保护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确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革命遗址使用人、所有权人、管理在革命遗址方面保护方面的职责划分。
本条例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建立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专门负责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咨询、指导和评审等工作。本章规定了革命遗址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当然本章还规定了对在革命遗址保护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为保护名录,共五条。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开展革命遗址普查和专项调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并规定了名录申报的详细程序以及名录的批准与告知程序。
第三章为保护管理。规定了革命遗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保护规划编制职责,确立革命遗址的原地保护原则以及变通规定。并规定了对革命遗址的抢救性保护以及保护范围、控制地带、标志档案的确立。
第四章为革命遗址的合理利用,共八条。规定了革命遗址的总体利用原则,鼓励革命遗址免费开放,政府应为免费开放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及其承载历史的研究,并根据需要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利用革命遗址及其相关联的纪念设施革命史料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条例还规定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的宣传推介力度。其他部门应当为革命遗址推介提供便利措施。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四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破坏革命遗址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