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研究丛书·民族教育政策:文化思考与本土建构》:
199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国家设立‘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直接用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八五’计划期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这项专款可适当增加。”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的投入。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1998年,在内蒙古、广西、云南、贵州、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等9个省区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财政预计投入22亿元,加上地方配套资金将超过50亿元。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的发展。
(二)开展少数民族双语教育
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民汉双语教育,在我国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十二条也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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