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制度创新的必要实践步骤
“试点”改革是一个通过反复试错寻找帕累托最优的过程,是制度设计与具体现实相衔接的中间环节,也是一个新制度确立的过程。试点改革一般由政府提供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试点的主体在实践过程中进行对新制度的搜寻、学习、试行、总结,以此形成对新制度效用的测评。
“试点”改革是我国经济改革中常用的方式,也是媒介制度创新的必要实践步骤。这是由我国媒介对社会系统的广泛关联性和媒介制度变迁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制度研究认为,制度越是被整合进广泛的政治秩序当中,从而使一个制度的变迁以若干其他制度的变迁为条件,制度变迁的可能性就越小。媒介制度便是如此。作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媒介系统在与社会、经济互动的过程中,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变迁与发展,也不断实现着自身结构的完善和功能的丰富,媒介制度也因此被深度植入特定的社会形态的结构和进程。新中国成立之初,媒介系统就以“党和人民的喉舌”定位被纳入国家事业单位体系,媒介制度是国家政治秩序的重要构成部分。始于1978年的中国媒介体制改革使媒介的生产力获得释放,经济属性随之彰显,中国媒介逐步走上产业化的发展道路,显示出事业与产业的双重特征。同时,作为中国经济社会改革的特殊部类和后发领域,媒介系统承担着分摊改革成本与风险的特殊任务。这就意味着,中国媒介制度变迁同时涉及中国改革的全部内容,包括社会改革、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三个层面,因此,有效控制媒介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舆论风险、意识形态风险和市场的失序与失控至关重要。无论是涉及产权的媒介核心制度探索,还是操作层面的运作机制创新,在每一次进行媒介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时,我们都必须慎之又慎。
试点改革是控制制度变迁成本的有效途径。“降低交易费用”是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但制度改革本身也会存在“改革成本”。这些成本来源于既有制度的自我加强效应和新制度选择的潜在风险。对我国的媒介制度创新来说,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其他产业领域的制度改革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创新性制度,但这些制度又需要与中国媒介具体现实结合进行取舍和修正;另一方面,媒介制度改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可能带来政治、经济和社会性的风险与成本。采用试点改革的方式不仅能够同时进行多种制度的实验,及时淘汰不适用的措施,还能在有限范围内对新制度的“改革成本”进行估计和测试,从而缩短制度供给的周期、提高制度选择的效率,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例如,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启动时,新闻出版系统的2l家试点单位分成三类进行了试点改革:第一类是山东大众、新华日报、河南日报、深圳报业等4家党报报业集团,主要是以机制创新、增强活力为主,进行事业、企业两分开的试点,即将主业(党报)与其经营部分相分离,其发行、广告、印刷及传输等经营部分组建为企业;第二类是7家出版集团(出版社)和经营性的4家报社,以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为主,进行从事业体制向企业体制转变的试点。第三类是6家发行集团,作为已经和正在转制的企业,主要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新型市场竞争主体为目标,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的试点。
试点改革为利益结构的调整与适应提供了缓冲期,降低了制度改革的难度。制度的形成是相关利益主体多次反复博弈的结果,制度一旦形成,就会产生与之共存共荣的组织和利益集团。制度创新和制度改革必然使现有利益格局遭到破坏。由于既得利益主体对新制度收益的不确定性,它们通常会选择加强现有制度,从而形成对制度改革的阻力。媒介制度试点改革能够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知晓、理解和学习新制度的时间和机会,使它们能够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进行潜在利益和改革风险的评估。同时,“试点”还具有示范效应,局部或特定范围内的成功是改革动力提升的引擎。例如,1994年《金华日报》的股份制改造,1996年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的成立,1999年电广传媒的挂牌上市等都对传媒业的发展起到了示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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