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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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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案例诉辩审评.2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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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0693
  • 作      者:
    曾粤兴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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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曾粤兴,1965年生,广东兴宁市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5),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0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2008)。现任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云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云南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云南省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云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专家、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云南省发改委法律顾问等职务。
  长期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公开出版著作4部、编著16部,发表论文百余篇,主持国家及省部级课题10多项。曾获“云南省优秀社科成果著作类二等奖”、“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优秀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优秀奖”,云南省哲学与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3次),2002年获得中国法学会“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1年获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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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2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某某罪基本理论与司法认定精要”,主要是对涉及罪名的基本理论及该罪名在司法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等主要问题加以全面的总结与概括,便于读者更全面、快捷地了解本分册罪名的特点、渊源及司法实务中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典型案例诉辩审评”,则是把每个真实的案件通过【基本情况】、【诉辩主张】、【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判案理由】、【定案结论】五个部分的内容,完整地展现案件从起诉到辩护到审判的全过程,分别从诉、辩、审三个角度全方位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性、复杂性,【法理解说】则是从局外人的视角针对案件中的疑点、难点加以精当的评析,以帮助读者更加深刻理解本分册罪名适用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第三部分“办案依据”则是在全面梳理和整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围绕各个罪名,以刑法典条文为经线,以其他与之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纬线,将刑法、单行刑法、其他立法、司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重新整合,勾勒出一幅崭新的办案图谱。供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时借鉴比照,对刑法教学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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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另外,根据“两罪存疑取其轻”的法理也应认定被告人程某盛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存疑取其轻”是指当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A罪或B罪,且两罪轻重有别,在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构成轻罪,但对是否构成重罪存有疑问时,应当对被告人处以轻罪。“存疑有利被告原则”是天赋人权思想的一种体现,是人类理性的决定,是法律公正的要求,也是自然法理念的应有之义。但是与以上的追求都要求当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法律机关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裁判。尽管这一原则是一个舶来品,但是与我国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内容是相似的。然而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被广泛运用,而且存在扩大的趋势。在把握“存疑有利于被告”时必须注意其完整性,不能省去“存疑时”的限定前提条件。也就是无论“两罪存疑取其轻”理论还是“存疑有利被告”都不能省略“存疑”的条件。何为存疑?这里有不同的理解。存疑有在是否有罪之间的“存疑”;有在两罪之间的“存疑”;有在多罪之间的“存疑”等等。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当事实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裁定为一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如此等等。此外,这一原则还适用于诉讼前提条件。例如,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①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存疑”必须是“合理怀疑”。何谓“合理怀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有学者指出合理怀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合理怀疑的构成依据是客观事实,而非随意猜测;换言之,提出怀疑是基于证据,而不是基于纯粹心理上的怀疑。第二,合理怀疑的判断标准是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一般人的认识。所以,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怀疑之后,要法官根据正常且不带偏见地作出判断。只有被告人认为法官应当产生合理怀疑时,还不足以构成合理怀疑;只有当法官以中立人的身份认为法官应当产生合理怀疑时,才属于合理怀疑。第三,合理怀疑的成立标准是证明有罪证据尚不确定、充分;换言之,如果有罪证据已经确实、充分,那么,合理怀疑是不可能成立的。①上述三点可以将“合理怀疑”概括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一般人的观念,保持中立的态度对案件的疑问评价。
  “两罪存疑取其轻”的司法理论是“存疑有利被告”原则的应有之义,是法治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应有内容。在本案中,已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程某盛携带运输毒品16.6克,主观上是供自己吸食所用,但对其在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存有分歧,依“两罪存疑取其轻”的理论,也应以轻罪即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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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基本理论与司法认定精要
一、毒品犯罪的沿革概说
二、毒品犯罪客体方面的问题
三、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问题
四、毒品犯罪的主体问题
五、毒品犯罪主观方面的问题
(一)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类型
(二)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六、毒品犯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一)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二)毒品犯罪预备与中止
七、毒品犯罪的共犯问题
(一)为他人代购毒品是否成立共犯
(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否成立共犯
八、毒品犯罪的罪数问题
(一)选择性罪名的适用
(二)毒品犯罪中的吸收犯
(三)毒品犯罪中的牵连犯
(四)毒品犯罪中的想象竞合犯
九、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
(一)毒品累犯与再犯的关系
(二)特情侦查介入时的量刑
(三)毒品纯度的量刑意义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诉辩审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案例1:宋某昌贩卖、运输毒品案
——居间介绍毒品买卖如何定性
案例2:苏某惠、彭某华、刀某三、杨某贩卖毒品案
——毒品案件中的对合犯
案例3:马某伟贩卖毒品案
——“特情引诱”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案例4:石某某莫运输毒品案
——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问题
案例5:马某梅贩卖毒品案
——推定规则的运用
案例6:李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中主观“明知”的推定
案例7:闫某能运输毒品案
——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的逻辑关系
案例8:周某波运输毒品案
——体内运输毒品自首的认定
案例9:王某阳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于死缓罪犯的限制减刑问题
案例10:杨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案例11:杨某藻运输毒品案
——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问题
案例12:徐某均、陈某运输毒品案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与量刑
案例13:俄某、王某东、俸某伟贩卖、运输毒品案
——毒品犯罪中的再犯
案例14:姜某等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介绍毒品买卖如何定性
……
第三部分 办安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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