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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金融仲裁案例选编.第三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382324
  • 作      者:
    广州仲裁委员会编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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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金融仲裁案例选编(第三辑)》按照银行借贷篇、民间借贷篇、保险案例篇,将金融案例分门别类,展现仲裁庭对金融纠纷中的热门和疑难法律问题的看法。通过本书阅读,读者能体会到金融仲裁的优势,并能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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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逾期利息及逾期罚息的理解。
  第一被申请人认为:第一,申请人应就其垫资行为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申请人已经垫付了相关款项,第一被申请人也认为,偿还本金金额应该是2300万元减去第一被申请人缴纳的保证金810万元及存款利息,还要减去第一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开立的另一个账户保证金3.8万元及存款利息,最后得出的金额才是真正的本金。第二,申请人无权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第4.1及第4.2条约定,申请人仅有权收取手续费及逾期罚息。利息、逾期利息、复息与逾期罚息分别是不同概念。该合同没有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申请人也未就逾期罚息提出仲裁申请。第三,关于申请人请求的逾期利息按基准利率的50%上浮,没有依据。第四,关于财产保全费的问题,申请人存在超标的保全的情况,故财产保全费不应由第一、第三及第四被申请人承担。综上,仲裁庭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14755341.5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逾期利息以余额14794437.38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8日起计至2013年9月25日止;第二部分逾期利息以余额14755341.51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逾期利息均按《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二)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裁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仲裁费2139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第一至第四被申请人承担。
  四、裁决理由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所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与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约主体适格,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仲裁庭认为,三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是2013年7月8日。根据已查明事实,申请人已向第一被申请人开具总额为2300万元的汇票,扣除第一被申请人存人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及其利息,至2013年7月8日,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代垫付汇票金额为14794437.38元。至2013年9月25日,扣除第一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开立的账户余额38000元及其利息合计39095.87元,第一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代垫付汇票金额14755341.51元。而第一、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开立三张汇票的事实。依据《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第6.4条的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5日将票款足额交存在申请人处开立的保证金或存款账户上。现第一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完全偿还汇票垫付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据《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第4.2条“第一被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和存款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到期汇票,申请人垫付票款后,有权将垫付票款转为第一被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并有权白垫款发生之日起至第一被申请人完全清偿之日止,对垫付的票款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有合同及事实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故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偿还垫付款本金14755341.51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逾期利息以余额14794437.38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8日起计至2013年9月25日止;第二部分逾期利息以余额14755341.51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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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银行借贷篇

案例1: 逾期罚息是否等同于逾期利息?

案例2: 以他人名义借款,应由谁偿还?

案例3: 担保人破产后的担保范围该如何确定?

案例4: 约定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守约方有无催告义务?

案例5: 借款涉及刑事诈骗,担保人难逃保证责任

案例6: 欠款应当先偿还本金还是利息?

案例7: 借款人欠按揭款,债权人状告开发商

案例8: 银行贷款利率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是否合理?

案例9: 借款时交付了保证金,本金数额应否减去保证金?

案例10: 债务担保同时有人保物保,如何确定担保责任顺序?

案例11: 借款未逾期,债权人能否解除合同?

案例12: 未经股东会同意签订的借款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13: 银行房贷未尽审查义务,能否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案例14: 贷新还旧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15: 逾期支付利息导致提前清偿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篇

案例1: 短信往来能否变更借款金额?

案例2: 没有明确款项汇入账户时,汇至担保人处的款项是否为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

案例3: 如何认定《借据》是否通过胁迫手段签署?

案例4: 实际借款数额超出合同借款金额时如何认定?

案例5: 为逃避债务所转移的财产,能否用以清偿原债务?

案例6: 一方当事人更名在前,借款合同签署日期在后,应如何认定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案例7: 约定由第三人代为还款的,是否必然免除了原债务人的责任?

案例8: 借款合同展期的情况下,原保证人是否必然延长保证期限?

案例9: 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

案例10: 抵押物在签约时已抵押给银行借款,不能再次办理抵押登记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例11: 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一方当事人可否依照合同收取融资咨询劳务费?

案例12: 民办学校能否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

案例13: 已经支付了的利息过高,仲裁庭能否予以调整?

案例14: 案外人出具的收据能否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

案例15: 投资款项是否可以转化为借款?

案例16: 一方当事人提出借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时,仲裁庭如何裁决?

案例17: 由亲属代签的收条能否被认定有效?

案例18: 在收到借款后,又将同样数额的款项打至另一账户时,实际借款人应如何认定?

案例19: 未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对庭上所承认的内容反悔是否有效?

保险案例篇

案例1: 释义合同条款中的“恶性肿瘤”

案例2: 意外伤害险中死因认定的采信

案例3: 保险公估报告的采信问题

案例4: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问题

案例5: 驾驶人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6: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超期,后补办了换证手续,保险人垫付后可否追偿?

案例7: 保险人须提示说明免赔率条款

案例8: 投保人和保险人各自委托鉴定机构,车辆损失如何认定?

案例9: 车辆损失未经保险公司确认,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案例10: 免责事由的认定

案例11: 保险人未定损,被保险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有效?

案例12: 被保险人向交警部门作出放弃追偿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能否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3: 保险合同标的及权利义务已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否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价值?

案例14: 已投保未上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案例15: 定损必须有合理依据

案例16: 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的报告不能直接采纳的情况下,车损如何认定?

其他篇

案例1: 黄金交易公司特许经营纠纷

案例2: 贵金属交易纠纷

案例3: 期货交易纠纷

案例4: 房地产典当纠纷

附录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二、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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