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及制度支持
二战结束后,以欧美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纷纷着手改变大学与产业界不相往来的隔绝状态,通过制定法律及制度密切大学与区域发展的关系,为双方的合作与发展提供法理保障。如美国继《莫里尔法案》后,国会又相继通过了《哈奇法案》、第二个《莫里尔法案》《莫里尔法案修正案》和《史密斯一利费法》等一系列法案,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大学与地方经济的紧密结合,基本确立了大学与区域社会互动发展的理念、思路与策略,对美国甚至其他国家大学社会责任的践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世纪60年代,英国出台的《罗宾斯报告》指出:“加强大学与政府研究机构及企业的联系,加强大学与政府研究机构及企业之间人员的交流与研究,应邀请更多的政府研究机构和企业界人士进入大学从事兼职的合作教学。”1985年,《20世纪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绿皮书指出,“政府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20世纪90年代英国如何使高等教育更有效地为改善国民经济做出贡献”,提醒高等教育必须端正对工商业的态度,防止“轻商”观念的出现与蔓延。与此同时,强调大学需要加强与区域产业和企业间的合作。这是大学的发展方向,应当引起大学的高度重视。1997年英国发布的《学习型社会中的高等教育》咨询报告(也称《迪尔英报告》)提出,要切实发挥高等教育在区域发展中的作用。
1933年,日本就成立了全国性的产学合作研究委员会。1956年,日本又出台了《关于产学合作的教育制度》的咨询报告。1960年内阁会议通过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指出:“加强教育、研究、生产三者之间的有机联系”和“要特别重视产学合作”。
1968年法国通过的《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要积极参与国家及地方的经济文化活动。随后,近乎全部的法国大学成立了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相关的教学及研究机构。1984年出台的《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学校更多地与工业界合作。1986年,教育-经济高级委员会提供了促成大学与企业的合作、促进大学参与经济发展的有关方案。1987年该委员会提出的《未来的另一种合作:2000年法国社会的教育体制》报告展示了法国大学与企业合作的新前景。1997年颁布的《巴鲁法》指出应提高学科和专业设置的社会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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