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种类和范围是指各类放射性固体废物,包括废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α放射性固体废物。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规模是指各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总容积。
若贮存设施同时具有处理能力,经审查批准后可以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理。本《条例》制定时,曾考虑设立放射性废物处理许可证,但鉴于核设施均配套建设有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核技术利用设施的放射性废物可以集中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也未规定单独申领处理许可证,因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可建设适当的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场所),以满足放射性废物收贮和处理的实际需要。
第十五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对关于贮存许可证变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本《条例》将许可证变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被许可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原许可证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登记证等,并向许可证审批机关交回原颁发的许可证,由许可证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许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其有效期将保留原许可证上规定的有效期。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