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1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核准长沙市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长发改[2009]136号),同意长沙市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由长沙市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同年12月31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变更长沙市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复》(长发改[2009]745号),同意长沙市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由长沙市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12月3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建设用地批准单》[(2009)政国土字某DH38号],批准申请用地单位为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被转用、征用土地权属单位为长沙市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长沙某国际商贸中心(长沙市渫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2010年1月13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向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颁发编号划[2010]0003号《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用地项目名称为长沙某国际商贸中心,用地面积170302.71平方米。同年4月20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换发地字第划[2010]0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项目名称为“长沙市某区棚户区改造”。同时,长沙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取得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上述地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长国用(2010)第00409号]。2010年2月12日,某区政府发布[2010]某征字第002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目的为长沙市某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起银盆岭南路,南至五一西路、枫林一路,西抵月华街,北临白沙液路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实施期限为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5月31日。2010年4月16日,长沙市某区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公布《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2010]第002号)。潘某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某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0年7月12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下达2010年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明确某土地整理(某区棚户区改造)为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2010年7月30日、7月31日和9月27日,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潘某协商,未能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9月27日,房屋征收部门与潘某协商选择评估机构未果。2010年9月30日,长沙市某区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向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呈报《关于申请对长沙市某区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的报告》。2010年11月29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长拆评字(2010)第207号公告》,决定采取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2010年12月3日,经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了H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分类评估,同时长沙市某公证处予以公证。2010年12月13日,H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发布《房屋征收分户评估初步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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