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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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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43626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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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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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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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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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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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刑事案例三。内容包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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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3.驾驶机动车致扒车人死亡案件中行为性质的认定

——骆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刑终4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骆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行驶在本市某路自东向西方向时,其女友被害人张某某因感情问题驾车将其拦截,被告人骆某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拉住车辆副驾驶门把手仍然加速行驶,将被害人张某某拖拽倒地后碾压,使被害人张某某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及躯干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骆某作案后拨打急救电话并跟随急救车到某医院,后被民警抓获。

【案件焦点】

如何判断骆某对客观情况的认识和主观心态。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在案扣押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发还所有人王某某,绿色手机一部、黑色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骆某,黑色车门把手一个、黑色棒球帽一顶退回公安机关作为证物保存。

骆某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于上诉人骆某具有各项从轻情节,一审法院已予以认定,在量刑时亦予以充分考虑,二审期间再予以从轻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驾驶机动车致扒车人死亡类案件中犯罪手段并非直接撞击、碾压。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故意,存在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是致被害人死亡还是致被害人损伤,判断较为困难,实践中尚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和相关案例指导。针对本案涉及的观点冲突,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着重立足于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判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从而准确对被告人的行为定罪量刑。

类案当中,一般可以通过确定驾驶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扒车、驾驶人采取的行为可能对被害人造成的后果、是否对该后果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控制措施三个层次依次递进的思路认定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实践中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寻求轻判,很少如实供述其实际想法,司法实践中一般也需要重证据、轻口供。由此,查清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并非易事,应当寻求适当的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剖析。从以下四点客观事实或情况综合考虑,可以实现类案中从客观到主观的考察路径,准确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

虽被告人对于其主观心态的供述可能避重就轻,但刑事审判实践当中需要强调避免客观归责。类案不同于传统暴力案件,被告人的身份、职业、曾受处罚情况、家庭情况等也可能与其他暴力案件的被告人有较大差异,因此其在面对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时所做出的供述与辩解,对于判断其主观心态有一定的价值。应当充分重视就其主观心态提出的相关辩解,结合客观证据重点分析其辩解的合理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作出判断。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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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1.采信无受审能力被告人的言词证据,应考虑其证明内容与被告人精神状态、智力水平的匹配度,并注意与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情况

——罗某故意杀人案

……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三)故意伤害罪

……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

……

(五)强奸罪

……

(六)强制猥亵、侮辱罪

……

(七)猥亵儿童罪

……

(八)非法拘禁罪

……

(九)侮辱、诽谤罪

……

(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

(二)盗窃罪

……

(三)诈骗罪

……

(四)职务侵占罪

……

(五)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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