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史密斯和麦金泰尔,对象路径正是要在任何情况下都为意向行为分配对象,并以此解释意向行为的意向性。在该路径下,意向关系是意向行为和不寻常对象之间的普通关系。
史密斯和麦金泰尔认为,布伦塔诺(早期)显然采取对象路径,因为他支持采用非实在的对象——“内实存”来解释意向性。(HI,47-51)我们在后文会具体涉及布伦塔诺关于“内实存”的观点,并对弗雷格式解读下的理解进行批评,在此暂按下不表。
此外,史密斯和麦金泰尔认为,迈农(Alexius Meinong)也采取了该路径。迈农持有丰富的、但在本体论上困难重重的对象概念。例如,为了解决对象独立问题,迈农提出除了有存在的对象,还有非存在的、隐存(subsisi-ent)的对象,如金山。他甚至提出不完整的对象概念,以解决“概念依赖”现象。史密斯和麦金泰尔指出,根据迈农的观点,如果某人将拿破仑设想为滑铁卢的战败者,而在另一时间将其设想为耶拿的胜利者,那么,尽管我们可以说两个意向行为指向同一个对象,但是实际上,这两个意向行为只是指向两个不同的“不完整的对象”而已。而这就是为什么这两个意向行为不同的原因。此外,还存在不确定的对象,例如,我希望看到一棵树,那么任何一棵树都能满足我的希望。这时,我所意向的对象就是“不确定的对象”。史密斯和麦金泰尔指出了对象路径的诸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它往往要求本体论类型奇怪的对象,这非但不能够解决意向性问题,而且本身困难重重。
根据史密斯和麦金泰尔的观点,胡塞尔拒斥了“对象途径”,并提出了一种构成“内容路径”的意向性理论。“内容路径”试图通过意向行为的内容,而非其对象,来解释意向关系的特征。他们认为:
胡塞尔关于意向性理论的核心并非在于被意向的对象,而是在于通常被其称为行为的“现象学内容”的东西——正是行为之内在的,“经验性的”特征,作为其内在结构的一部分,给予行为自身以“对某物的意识”这一特征。(HI,92)
这也就是说,意识的意向特征——“对某物的意识”——并不是由它所指向的对象得到解释,因为即便在意向行为没有对象之时,它也具有指向性。他们认为,“意向体验的对象,并非胡塞尔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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