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例解析
1.谭某不服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一案
【争议焦点】
职业病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违法犯罪被开除的职工,是否为工伤认定的适格主体?
已被认定工伤的职工入狱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案情】
申请人谭某原系某国有工程公司职工,2008年3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同月被公司开除。刑满释放后谭某感觉肺部不适,经职业病鉴定机构鉴定为矽肺病一期。2009年l2月谭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因粉尘接触史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客观事实没有异议。但因申请人谭某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时已被开除公职,劳动部门认为申请人与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以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为由,做出终止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判决】
复议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与劳动部门意见一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谭某具有申请工伤认定资格。最终行政复议机关认为:(1)职业病具有滞后性;(2)伤害发生时受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申请工伤认定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故对劳动部门的裁决予以撤销。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职业病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要件如何理解。也就是说对于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是以职业病患者确诊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还是以职业病患者形成职业病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抑或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