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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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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特殊教育发展报告.2012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173010
  • 作      者:
    彭霞光等著
  • 出 版 社 :
    教育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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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特殊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明确提出国家保障残疾人的教育权利。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把发展特殊教育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2007年,“关心特殊教育”作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支持特殊教育”,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特殊教育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特殊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之中,把特殊教育作为八大教育发展任务之一.为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水平乃至整个文明程度的天然尺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特殊教育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从救济、慈善的社会福利变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日益完善;不仅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数量逐年增加,而且残疾人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多种形式的中等职业和高等职业教育,残疾人的康复训练等也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然而,与普通儿童少年教育相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仍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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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从重视“养护”转变为重视“育人”
  旧中国数量很少的特殊教育学校,由于大多是私人或慈善救济机构举办,缺乏政府支持,财力有限,因此这些学校大都设备简陋,师资欠缺。当时的特殊教育学校没有统一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本。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往往由不了解残疾人、出于同情的热心人士担任。教师上课往往是边教边探索,加上当时学校大多依靠慈善捐赠办学,因此教师负担很重、待遇也低,所以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水平整体低下。当时的特殊教育学校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设立预科班、职业班等,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是由学校主办者决定。残疾学生在学校就读,与其说受到系统的文化教育,不如说在教师的养护下学习一些基本的文化知识和职业劳作技能。
  新中国成立后,在《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颁布后,特殊教育学校在学生培养目标、学校课程、学制、师资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成为真正意义上教书育人的学校。
  最明确的标志是政府制定了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目标和任务。1957年,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①,规定:“我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基本任务是:培养盲童和聋哑儿童具有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掌握一定的职业劳动技能,并具有共产主义的道德品质,使他们成为积极的、自觉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改造者,使他们成为积极的、自觉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保卫者。”这是国家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1962年,教育部又制定了《全日制聋哑学校教学计划(草案)》和《全日制盲童学校教学计划(草案)》,分别指出这两类学校的任务是:  “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学校教育与训练,力求弥补聋哑儿童(盲童)的听觉(视觉)缺陷,使他们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两份文件奠定了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目标和任务:一是与普通学校一样,特殊教育学校同样要按照要求培养残疾学生,使其接受相应的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技能培养、身体发展等方面的教育;二是特殊教育学校具有特殊的目标和任务,即要根据残疾儿童的特殊发展需求,补偿各类残疾儿童的发展缺陷,开发其潜能。
  (三)从自发办学转变为依法治教
  旧中国时期特殊教育学校主要由私人自发创办,基本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1949—1977年,政府承担起主办特殊教育的责任,但总体而言重视程度有所不足。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加、对特殊教育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残疾人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更加认同残疾人经过教育不仅能够发展自己,还能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在关怀残疾人、关注残疾儿童教育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对特殊教育的重视也与日俱增,最突出的特点是探索、制定并根据各级各类法律法规保障规范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例如,我国曾于1954年、1975年和1978年制定丫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这三部宪法中未明确涉及特殊教育议题。到了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召开,通过了第四部也是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提出“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此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法规政策,有力地保证了特殊教育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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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基本思路和主要框架
二、主要研究结论

第一章 中国特殊教育的历史变化
一、特殊教育性质、职能和法律地位的变迁
二、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律的制定
三、特殊教育管理体系的建设
四、特殊教育体系的完善和格局的形成
五、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发展
六、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的变化
七、特殊教育学校课程的建设

第二章 中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状
一、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状况
二、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状况
三、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队伍状况
四、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来源与结构状况

第三章 中国特殊教育省域发展概况
一、地方残疾儿童受教育现状
二、地方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现状
三、地方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队伍现状
四、地方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现状

第四章 地方特殊教育发展模式和经验
一、政府主导构建特殊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二、政府与民间机构合作推进随班就读发展
三、创新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模式

第五章 中国与部分国家特殊教育比较
一、特殊教育对象的比较
二、特殊教育对象安置形式的比较
三、特殊教育经费资助对象和内容比较
四、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和任职资格比较

第六章 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政策建议
一、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建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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