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层,一个命题可以从逻辑上由其他命题演绎出来这样一个事实,是独立于任何意义内容以外的一种事情,它既不需要借参照于经验的事物以求证实,也没有这种证实。对于凡只需依据逻辑的根据就能被确证的命题都可以这样说。在逻辑上可确证的事实和逻辑上可演绎的事实,和解释各种意义的陈述之间,我们将看到,有一种本质上的联系。
再有一层,解释或理解一个心想的意义中所暗含着的内容,那是一种可能发生错误的事情。当我们心中怀有这一类意义时(不论它们是我们所任意树立起来的,或者只是由通行的用法中采取来的),它们固然是我们自己的意义,可是这件事情并不排除这一类可能的错误。我们可能观察不到我们自己的意图中所包含的内容,并且由于前后不一贯错认了我们自己的意义。避免这类失察和这类不一贯,是一种认识上的要求。在逻辑上可以确证的事情方面,由于疏忽或不一贯而发生错误的这种可能性甚至更明显一些。凡接受过一个无效论证或提出一个无效论证,或者驳斥了一个有效论证的人,或者曾费心去发现一个结论是否可以由所予的前提得出来的人,都会觉察到这种可能的错误。因而,在把握和陈述那样心想的意义和那样逻辑的含义时所依据的正确性标准,就要求人们在企图对知识作任何一种分析时都要加以注意;不论“知识”一词的范围是否被扩充到包括了对意义和逻辑关系的那样一种理解。
说到前面已经提过的其他陈述和理解类型,也是同样:直接觉察的内容必须被认为是有关于知识的,不论它是否被认为包括在知识之中。我们的直接感觉经验——还有幻梦和幻觉的直接经验——有一种绝对的特异性和单纯的所予性。没有这种所予性,就不能有经验的知识。不过这样直接所予的东西的出现,仍然不能称为知识,如果知识这个名词限于可证实的并且需要证实的东西。我们容易忽略这个事实,因为这样一种直接的理解不容易在我们的心灵中独立自存,而还总要被某种推论或解释加以补充;或被以某种所予的呈现为基础的某种信念加以补充,那种呈现就其自身而论,是既不能证明,也不能推翻这种信念的。我们或许难以区分对于这个经验的直接内容的理解或关于它的报告和这种补充——这种补充是借习惯性的而且是被其他先前的经验所诱发的解释附加上去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