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1卷(1918-1919)》:
接下来的领土恢复问题波及所有领土被同盟国侵占了的国家。解决这些问题,当然不需要设立一个国际委员会。但是,处理这件事肯定要待以时日,它牵涉到许多不可能被任何文字协议完全涵盖的要点。如果理智地处理领土恢复问题,使之不起争端,不留后患,那就需要设立各种混合委员会,需要有政治家、经济学家、医生、工程师等各界人士的合作。须知,所有那些要处理的问题并非仅限于实际的琐细事务,这些委员会的审议工作应由某种国际性质的联席会议加以监督。
要更为直接地启动一个永久性的国际政府的议题,它涉及国际性的公约和国际担保。在对巴尔干国家、达达尼尔海峡和新独立的波兰国等事项的讨论中,人们已经特别提出了上述议题;在有关军备削减问题,以及合力保证俄国拥有“不受限制、顺心称意的机会”,更不必说“使她得到所需要的、她本身也愿意得到的各种帮助”的问题讨论中当然也直接含涉上述议题。为了使讨论简明合宜,也许要用与东欧和东南欧人的自由并行不悖的民族问题和领土恢复问题对这些切要之事进行估量。
从法律的观点看,在各种和平条约中顺势写下某种保证,又不提供什么使这些“保证”得以收效的办法,这种行为最容易在国际关系中引发巨大的争端。这类举措部分要归为匹克威克式的憨厚,当“严重”事态失控,人们可通过感情用事得到的慰藉,甚而通过职业外交家的大会去克服它。鉴于已存在的事态、更有力的措施——在不存在一个永久性国际执行机构的情况下——即企图强制地兑现那种保证,也许会间接地对世界和平产生威胁。任何一方的真诚努力都会被看作是出于某种与国家利益相关的动机,处于国际均势的其他一方的所有国家会群起攻击它,尽管这类举动和它们自己的国家利益毫不相干。国际性的燃料堆上倘若掉落火星是要出事的,而把和约当作写着保证的纸片则要省事得多。
拿罗马尼亚的状况以及犹太人公民权的保证问题来说,从表面上看,事情很简单。但我们接着会发现,这涉及国内的政治体制问题。大地主通过对特许权的支配控制了罗马尼亚的政治,城镇和工业中心被区别看待,犹太人主要生活在工业中心。要给他们必要的权利关联到给其他那些人以政治权利,这类人如今被剥夺了公民权,为的是确保土地贵族的至高地位。没有整个国家内部权力重心的转移,就很难看到如何使犹太人获得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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