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物权确认纠纷。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法院能否受理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但如何确认物权没有规定。确认物权的规则是什么?确认物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笔者针对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加以分析。
一、关于法院对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管辖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争议当然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与内容纠纷,故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只能由人民政府主管;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而没有规定只能由人民政府处理,《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并不矛盾,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只能选择一种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其立法目的重在加强对土地行政管理;而《物权法》是民事法律,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因此,两者的受理范围不尽相同:《土地管理法》中所称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权属没有争议,而对土地四至、是否越界、实际面积与登记是否一致等发生争议,而这些争议只有经人民政府测量对比才能确定,故这些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之间因权属发生争议,不涉及人民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平等主体之问的民事纠纷,应适用裁判规则加以解决,因此,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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