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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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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UCP600与ISBP681述评及案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33321
  • 作      者:
    黄飞雪,李志洁编著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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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飞雪(1971-),男,在职博士生,大连理工大学副教授,已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其中SCI:2篇;EI:9篇;OSTP:12篇)。
    李志洁(1978-),女,博士,大连民族学院讲师,已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其中SCl:3篇:EI:9篇:ISTP: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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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UCP600与ISBP681述评及案例》是在已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与ISBP681(《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用表格比较与案例分析的方法,力求做到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规则理论与实践技巧相结合,最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全书共分为四章第一章UCP600的演进与变化第二章UCP600中英文对照与解析第三章ISBP681中英文对照与解析第四章信用证的风险。《UCP600与ISBP681述评及案例》既可作为高等院校国贸、金融、法律及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从事银行、经济、法律相关工作人员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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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是该条款没有规定银行发现单据不符点后通知交单人或者受益人的义务,损害了受益人的权益,增加了银行审核单据时的“单据外因素”。一旦贸易合约成立,信用证申请书为银行接受,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银行与受益人和申请人形成了对等的关系,银行的地位是“独立的”和“中性的”,就应该为受益人和申请人提供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服务。但是UCP500的制定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银行利益,也就间接保护了最终付款申请人的利益。
    二是UCP500第14条d款规定,银行没有必要在发现单据不符点后立即通知交单人或者受益人,而是作出拒付决定后必须立即通知交单人或者受益人。银行在发现单据不符点到决定是否拒付这个时间段内的运作程序,从根本上侵害了交单人或者受益人的权益。
    (二)信用证拒付率高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信用证拒付率的提高(首次拒付率达到70%)和其他一些支付方式的发展,信用证使用的比例出现越来越小的趋势,他们更多地使用基于相互信任基础上的赊销、保理等方式进行结算或融资,有相当一部分进出口企业已经不再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根据英国贸易便捷化组织2003年的调查显示,欧盟、北美信用证的使用率仅在10%左右。亚洲(包括中国)、非洲、中东地区早已成为信用证最大的用户,其使用率在50%左右。
    (三)审单标准的发展
    1.UCP500关于审单标准的规定
    UCP500对单据相符的具体要求是“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收到单据后,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即要求“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并且这里要求的是单据和信用证要“相符合”,单据与单据之间不能够“不一致”。对相符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但具体的操作标准上,UCP500并没有过多地提及。在作为UCP500补充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中,第24条规定:“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不得互相矛盾。该原则并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同一……”这里就从“不一致”放宽到“不得相互矛盾”,其标准明显有所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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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UCP600的演进与变化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演进与含义
二、信用证的特点与作用
三、国际惯例与国际商会
第二节 UCP600
一、UCP600的演进
二、UCP500存在的问题
三、UCP600与UCP500的比较
四、阅读U(2P600应注意的问题
五、UCP600对当事人的不同影响
六、UCP600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UCP600中英文对照与解析
第一节 UCP600的总则与定义(1~5条)
一、第1条统一惯例(UCP)的适用范围
二、第2条定义
三、第3条释义
四、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
五、第5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第二节 责任、审核及拒绝(6~16条)
六、第6条有效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点
七、第7条开证行的承诺
八、第8条保兑行的承诺
九、第9条信用证及修改的通知
十、第10条修改
十一、第11条电讯传递与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
十二、第12条指定
十三、第13条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十四、第14条单据审核的标准
十五、第15条相符提示
十六、第16条不符单据、放弃与通知
第三节 UCP600中有关运输及其他单据(17~33条)
十七、第17条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
十八、第18条商业发票
十九、第19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二十、第20条提单
二十一、第21条非转让海运单
二十二、第22条租船合约提单
二十三、第23条空运单据
二十四、第24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二十五、第25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二十六、第26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二十七、第27条清洁运输单据
二十八、第28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第四节 UCP600中有关款项支取的规则(29~32条)
二十九、第29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三十、第30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
三十一、第31条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
三十二、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
第五节 银行的免责条款(33~37条)
三十三、第33条交单时间
三十四、第34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三十五、第35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三十六、第36条不可抗力
三十七、第37条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六节 信用证的转让与款项让渡(38~39条)
三十八、第38条可转让信用证
三十九、第39条款项让渡

第三章 ISBP681中英文对照与解析
第一节 ISBP概述
一、ISBP的演进与内容
二、ISBP与UCP的关系
第二节 ISBP681中英文对照的内容
一、引言
二、先期问题(1~5条)
三、一般原则(6~42条)
四、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43~56条)
五、发票(57~67条)
六、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68~90条)
七、提单(91~114条)
八、租船合同提单(115~133条)
九、空运单据(134~156条)
十、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157~169条)
十一、保险单据和范围(170~180条)
十二、原产地证明(181~185条)

第四章 信用证的风险
第一节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信用证风险防范
二、申请人的风险及防范
三、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
四、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第二节 信用与风险
一、降低信用证的风险途径在于当事人坚守信用
二、荷兰船长靠信用为荷兰人赢得了“海上马车夫”的称号
三、信用与市场经济
四、信用评级的演变与标准
五、信用评级与信用风险
六、信用联系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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