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诈骗中产生于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它虽然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心理活动,但它还是会通过客观外在活动而表现出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推定。从逻辑上来说,推定是指通过证明某一已知事实存在而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以上规定肯定了推定这一证明方法,并较为详细地列举了用以推定主观非法占有故意的待证事实,其内容虽然针对的是金融诈骗犯罪,但对于作为同类犯罪的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同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侦查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围绕一定的案件客观事实来调查取证,并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侦查人员需全面综合调查以下情况:其一,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对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通常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足够的资金、稳定充足的货源.而订立合同时,行为人本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应具备的能力,且能通过其他客观事实证明。从一般情况来说,行为人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想非法占有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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