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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4319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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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特点: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实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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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被告没有返还聘金的义务,并有权要求原告赔偿周甲的青春和名誉损失,并为周甲今后的生活作出安排。被告请求判令原告赔偿青春和名誉损失费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聘娶婚虽不为法律所承认,但仍然作为民俗在福建省的农村和台湾流传。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结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办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原告杨某、被告周甲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本案的巨额聘金,不是买卖婚姻中的彩礼,不能以收缴的办法处理,而是附条件的赠与物。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周甲、周乙应当将聘金返还给原告杨某。从法律上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订立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解除婚约后是否赔偿,法律也没有规定。本案的婚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除的。订立婚约没有给被告周甲带来任何名誉损失。周甲、周乙反诉原告杨某违约,请求判令杨某赔偿周甲的青春和名誉损失,于法无据,应当驳回。被告周甲、周乙承认原告杨某的先锋90摩托车在其家中存放,但无法举证证明该摩托车是杨某自愿赠与的,现杨某请求返还,周甲、周乙应予返还。
  周甲、周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某是为与上诉人周甲结婚,才给付周甲、周乙23万元聘金。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构成同居关系,应当解除。杨某在同居前给付聘金的行为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酌情扣除为举办“结婚”仪式而支出的费用后,判决周甲、周乙将聘金的余款返还给杨某,判处恰当。周甲、周乙上诉认为23万元的聘金是杨某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其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故在我国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结婚。(婚姻法)对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虽然不予禁止,但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订立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解除婚约后是否赔偿,法律也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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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案例1 婚约解除时,赠与的彩礼应予返还
案例2 订立婚约后未按规定登记结婚而同居的,在短期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适当返还彩礼
案例3 婚约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一方解除时需提前告知对方,否则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4 婚约赠与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于结婚前解除婚约即应返还彩礼
案例5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为现代法律所不容
案例6 既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的,解除婚姻时应返还彩礼
案例7 因订立婚约而互赠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应视为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无需返还
案例8 劳动力不能成为订立婚约时赠送的彩礼内容
案例9 婚约解除后,不能因对方有过错而拒绝返还彩礼
案例10 订立婚约后同居期间怀孕又流产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宜将彩礼全部返还
案例11 与订婚约相关的吃饭、见面礼友共他小额财物应视为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不得要求返还
案例12 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应返还婚约彩礼
案例13 解除同居关系时,婚约彩礼应酌情返还
案例14 男方因订立婚约而为女方装修房屋,婚约解除后女方应返还装修费用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案例15 因未领取结婚证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后经补办结婚登记避免了家庭破裂
案例16 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的,其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
案例17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准用法定婚姻的有关规定
案例18 聘娶婚等习俗虽为某些地方所认可,但并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19 因未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夫妻”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案例20 精神病婚后痊愈则婚姻应有效
案例21 婚前健康而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
案例22 表兄妹结婚,婚姻自始无效
案例23 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自始无效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案例24 受胁迫而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案例25 因近亲结婚而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无效婚姻关系
案例26 无效婚姻请求解除的,法院应依法宣告,并对财产一并处理
案例27 因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而请求解除无效婚姻,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补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案例28 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妻子擅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案例2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福利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30 结婚八年以上和公婆共同生活的妇女应当成为家庭房产共有人
案例31 夫妻双方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案例32 夫妻一方参加比赛所取得的奖牌有特定人身性,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案例33 同居期间就财产归属所订立的契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34 自愿订立的婚内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
案例35 离婚时因故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于离婚后另行起诉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案例36 妻子因病住院且无经济来源,丈夫应当承担扶养义务
案例37 离婚后请求支付扶养费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案例38 离婚后,父母对于在读大学且患病的成年子女应继续支付适当抚养费
案例39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应因其经济困难而免除
案例40 父母对于子女所订立的赡养协议不满意,仍可请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41 成年子女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案例42 离婚前协议流产但之后女方反悔的,男方对该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案例43 分居协议中还对子女抚养作了约定,无特殊理由不得要求进行变更
案例44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
案例45 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的应一并解决
案例46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而有所不同
案例47 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案例48 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应准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案例49 生父死亡,生母无力抚养,祖父母已事实上开始抚养且孙子女也愿意随祖父母生活,法院可以认定祖父母的抚养权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录1
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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