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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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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077390
  • 作      者:
    李援等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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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解与应用》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有句古话,叫作“民以食为天”。吃饭的问题无论对于一个国家,还是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情 。为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十一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七交会议审议通过了此文件。制定食品安全法,是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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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是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分段监管体制,一方面与食品卫生法所确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一家负责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的体制不同,另一方面也与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确定的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有所不同,具体体现在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药品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了互换:《决定》规定的是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而食品安全法则规定,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此外,卫生部门还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以及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包括:一是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二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目前,一些地方所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中央一级的体制并不完全一致,存在上下不对口的问题,如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部门,根据国务院2004年确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在中央一级,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而在省一级,有的是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放在工商部门,有的是放在经贸委,这种体制上的上下不对口,会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上下层级间的领导关系来履行其所承担的监管职责。为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而使各个部门的职责从中央到县级都上下对口,从而有利于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三、国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综观世界各国,可以说均根据各自国情建立了适合本国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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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导读
第一节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节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四节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部分 食品安全法条文释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条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监管部门权责一致】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的责任】
第八条 【社会团体等的责任】
第九条 【开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条 【社会监督】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 【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发现食品存在隐患后进行检验和评估】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三十条 【鼓励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条件】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颁发】
第三十二条 【建立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七条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第四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四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四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预包装食品销售】
第五十条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五十一条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
第五十五条 【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鼓励规模化生产】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五十八条 【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的要求】
第六十条 【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六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取风险预警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出口商等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十八条 【出口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责任】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第七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
第七十七条 【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第八十条 【对投诉、举报等的处置】
第八十一条 【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第八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八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上报和通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食品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法从事食品运输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许可证企业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虚假食品广告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用语解释】
第一百条 【法律施行前取得的许可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一条 【乳品等特殊食品的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军队食品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施行日期】

第三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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