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第455号〕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俊,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舜天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科发公司”)法人代表,曾任南京金亚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联公司”)总经理。2002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
被告人高飞,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元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2002年11月22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
被告人汪晓平,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曾任金亚联公司总经理。2002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
被告人周伟明,男,1957年1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2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
被告人华晖,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元亨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