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br> (节选自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中文第2版,第7—19页)<br> [提要】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和家庭,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与黑格尔的主张相反,马克思指出,不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提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开拓了通向历史唯物主义之路。他是在物质生活关系体系的含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他还提出,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私有财产在政治国家中所具有的意义是它的本质意义,财产等等就是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br> 【A.国内法】<br> [11.5】第261节:“对私法和私人福利,即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一方面,国家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律和利益都从属并依存于这种权力的本性;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br> 上一节已经告诉我们,具体的自由在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体系和(国家的)普遍利益体系的同一性(应有的、双重的同一性)。现在应当更详细地规定这些领域的关系。<br> 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一方面,国家是“外在必然性”,是一种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法律”和“利益”都“从属并依存于”国家。国家对家庭和市民社会来说是“外在必然性”,这已经部分地包含在“过渡”这一范畴中,部分地包含在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被意识到的关系中。对国家的“从属”完全符合这种“外在必然性”的关系。但是,黑格尔所了解的“依存性”可由这一节附释中的下述论点来说明:<br> “首先是孟德斯鸠考虑到了关于私法的法律也特别依存于国家的一定性质的思想,以及关于部分只应就它对整体的关系来加以考察这一哲学观点”,等等。<br> 因此,黑格尔在这里谈到了私法等等对国家的内在依存性,或者说,私法等等本质规定依存于国家。但是,他同时又把这种依存性纳入“外在必然性”的关系,并把它作为另外一个方面而同另一种关系相对立,在这种关系中,家庭和市民社会把国家作为自己的“内在目的”来对待。<br> “外在必然性”的意思只能理解成这样:当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同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必须依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它们是从属于国家的;它们的存在依存于国家的存在;或者还可以说,国家的意志和法律对家庭和社会的“意志”和“法律”来说是一种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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