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处罚管辖的意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对那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行使职责的处罚主体进行约束,使行政机关和其他被委托或者授权的组织能够尽职尽责行使权力,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行政处罚管辖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职权管辖等几方面的内容。(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或土地管辖,是指行政主体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管辖区域,只要在其行政管辖区域发生的行政事务,都应由该区域的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其他区域的行政主体无权管辖。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一般而言,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发生地以及危害结果发生地。应当说,行为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行为发生地。比如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船舶航行途中经过甲、乙两地,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甲、乙两地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如发现了该违法行为都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以行为发生地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为地域管辖的原则,并不是不允许有例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便是留下余地的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界定了“行为发生地”在海事行政违法领域的含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又称层级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主要解决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分别管辖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即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由低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处罚,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只能由高…级的行政机关处罚。《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县级行政主体基本层级管辖单位的级别管辖原则。这里所说县级行政主体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类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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