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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海事行政执法百问解答与案例评析.第一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114091513
  • 作      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编著
  • 出 版 社 :
    人民交通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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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海事行政执法百问解答与案例评析(第1辑)》主要包括:第一部分归纳总结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一百个问题,目的在于通过百问解答为一线执法队员释疑解惑。第二部分精挑细选出广东海事系统近十几年来所出现的四十三个典型的行政执法案例,根据案例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将其归类为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要件、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行政救济等七章,并从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实践操作等方面对每一个案例进行深度剖析。《海事行政执法百问解答与案例评析(第1辑)》可供我国从事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有关理论、法规和实务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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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行政处罚管辖的意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对那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行使职责的处罚主体进行约束,使行政机关和其他被委托或者授权的组织能够尽职尽责行使权力,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行政处罚管辖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职权管辖等几方面的内容。(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或土地管辖,是指行政主体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管辖区域,只要在其行政管辖区域发生的行政事务,都应由该区域的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其他区域的行政主体无权管辖。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一般而言,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发生地以及危害结果发生地。应当说,行为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行为发生地。比如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船舶航行途中经过甲、乙两地,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甲、乙两地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如发现了该违法行为都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以行为发生地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为地域管辖的原则,并不是不允许有例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便是留下余地的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界定了“行为发生地”在海事行政违法领域的含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又称层级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管辖范围。主要解决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分别管辖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即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由低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处罚,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只能由高…级的行政机关处罚。《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县级行政主体基本层级管辖单位的级别管辖原则。这里所说县级行政主体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类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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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海事行政执法百问解答
一、综合类
1.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有哪些?
2.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有哪些?
3.行政许可原则有哪些?
4.行政强制基本原则有哪些?
5.合法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哪些共同的要件?
6.行政审批是否等同于行政许可?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8.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但在三日内又提出听证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否应当受理其听证申请?
9.行政处罚是否以履行告知义务为要件?
10.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达到法定听证标准的,是否需要再次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11.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实施后,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12.责令改正是否是行政处罚的种类?
13.所有行政处罚是否都应当一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4.行政命令与行政强制有什么区别?
15.行政复议中仅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对当事人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停止执行?
17.无证驾驶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立即离岗并被行政处罚后,继续无证驾驶船舶的,如何处理?
18.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怎么办?
19.何为邮寄送达?如何取得邮寄送达回执?其是否类似司法邮寄送达回证?
20.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时,找不到受送达人或其拒绝签收,而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怎么办?
21.实务中能否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22.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时,是否一定要有两名执法人员负责送达并签名?
23.同一个当事人违反法律或者法规的多个条款,构成多个违法行为,处罚时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24.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哪些步骤?
25.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调查取证?
26.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7.在行政处罚中,个体户是当作自然人还是当作组织?
28.处罚船舶所有人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船长送达是否合法?
29.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如何?
30.船舶未在审批地点作业,是属于超越作业范围还是未经审批作业?
31.对违法事实调查完毕后,当事人不到海事管理机构接受处罚,如何处理?
32.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3.海事管理机构收取有关船舶的证书、文书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后,该船舶是否可以继续航行?
34.暂扣船舶需不需要明确日期?
35.如出现《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无证驾驶”当事人既是船主又是无证驾驶人员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36.海事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界定是以海事机构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为准,还是以所依据的处罚条款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为准?
37.《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证书或者证件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是否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38.不予处罚与免于处罚有何不同?
39.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是否都不予行政处罚?
40.没有当事人签字的《现场检查记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41.行政处罚告知后,行政处罚决定有变动,需重新告知当事人吗?
42.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地点,并强行拖离。在拖离过程中该船舶沉没,海事管理机构是否应该赔偿其经济损失?
43.对于涉嫌水上交通肇事罪案件,应在什么阶段移送?
44.在水上的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海事机构发现在水上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如何移送司法机关?
45.执法人员调查、搜集证据应当遵循哪些基本程序?
46.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47.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否对一切事实都负有举证责任?
48.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有哪些规定?
49.《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在查处案件中能否用拍照、录像、CCTV等电子设备将违法事实固定下来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50.海事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时,是否要按照《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填写相应文书?
51.是否每宗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消除后,都要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解除海事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52.对于一些无船舶名称、无船舶证书的船舶,在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时,应该如何确定执法对象?
53.对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54.《船员条例》施行以后,对船员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依照海上、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55.因调查取证需要,将当事人有关证书作为证据保存,调查完毕后通知当事人取回,但当事人超过7日不取回,应该怎么处理?
56.《询问笔录》是书证还是证人证言?
57.处罚文书中的执法人员签名由电脑自动生成,打印后是否需要由本人签名?
58.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超载船舶实施强制卸载的强制措施时,如何确定卸货点?
59.对于船舶在内河非通航水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如违法排污),应如何处理?
60.海事法律法规中有很多对船长的罚则,如果船舶没有任职船长的,是否可以转为处罚船舶所有人,或其他船员?
61.对外籍船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是否需要双语?
62.对外轮的处罚,外代或者其他机构代理外轮处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业务要取得委托书,委托书的授权事项有哪些应当列明?
63.船舶或船员被收存证书后拒绝接受处理或者弃证而逃如何处理?通报船籍港海事机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填写什么文书?
64.船员无证驾驶船舶,海事部门与公安部门分别处以罚款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65.海事立案时限中的“发现之日”怎么确定?超过办案期限仍然无法查明当事人,或者超过办案期限后才查明违法当事人,还可以处罚吗?
66.对外籍船员作出罚款决定时,若船公司已经将其解雇,如何送达文书?如何执行处罚决定?
67.作为证据收存船员证书的时间,是否可以抵扣船员证书扣留期限?
……
第二部分 海事行政执法案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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