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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审判案例研究.第二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3250
  • 作      者:
    李少平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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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形成的司法产品,是法学理论、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审判经验的生动总结和集中体现,因其特有的实践性、直观性、灵活性和权威性,在指导审判实践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但案例对于审判的指导意义仍然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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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无论是民法理论界还是审判实务界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大致梳理,可以归结为补偿说、惩罚说、补偿与惩罚双重说以及目的解释说等四种代表性观点。其中,补偿说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事先预定的损害赔偿总额,补偿性违约金相当于履行之替代,支付该违约金后通常不得再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惩罚说认为违约金实质上应以惩罚性违约金为原则,尤其是当事人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但违约方并没有要求调整数额,而自愿承担违约金责任,依照私法自治原则也是合法的;补偿与惩罚双重说则认为,违约金兼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补偿性体现了违约金的基本功能,惩罚性体现了违约金的特殊功能;目的解释说则认为,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当事人订立违约金条款的主观目的予以判断,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的规定,我认为该条既强调了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又有限地承认了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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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导致侵害发生的应当承担责任
——王柱江等与大港油田公司、海建公司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
合伙关系的认定
——程光明与刘德才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保留所有权的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马维维与邱爱良、沈阳运输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无共同过错的数个侵权行为人应根据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责任
——张明诉孙敬、张毅、南开大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第三人造成职工伤害,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赵晋平诉李东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贬值的赔偿
——李国海诉曹斌财产损害赔偿案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运用
——林小英等四人与井厚乡、来兴公司、金通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用户专用电力设备造成人身损害,电力设施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某与徐庄村委会电力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姓名权保护与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赵江与赵江(刘联合)、赵芳姓名权纠纷案
新闻报道未尽充分调查核实义务或在评论中侮辱他人人格致人名誉损害构成名誉权侵权
——殷春华诉今晚报社、老年时报社、姜艳秋、杜新科等侵犯名誉权案
涉及著作权争议的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处理
——张永琛诉王庆祥、东亚经贸新闻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海泰公司诉饲料中心、中国农业大学、李德发、龚利敏、谯仕彦名誉权侵权案
离婚时婚后贷款购置的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的分割
——徐辉与李津离婚案
夫妻单方取得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
——张广新诉吴广琴股权分割案
保管合同成立的认定
——孙宝龙诉上古林村委会保管其父母尸骨丢失损害赔偿案
略论债务承担
——王凤歧与翔驰公司等履行债务承担协议违约纠纷案
“知假买假”案件的审理
——杨树生与天津市港商医药总公司、郭宝成买卖纠纷案
“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案
商家为促销赠送的礼金券不属于法律禁止发行的代金票券
——刘月霞与中原百货买卖合同案
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翔达钢铁诉北京二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产房产权人对于房屋交易的挂牌竞价要求对公产房置换合同效力的影响
——田春禄、范淑萍诉王瑞、王晓利公产房置换合同案
就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聂美慧与齐秀生房屋买卖合同案
房屋面积不足的差价请求权应由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主张
——孙全乐与豪业公司及费国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赠与合同的撤销
——阎惠英诉刘静俭、刘月鹏赠与合同案
显失公平合同的司法认定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订立合同的效力
——和平建行与菁亚公司、英达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法律适用
——中行天津分行与天津宝硕公司借款合同案
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公告不产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裕然诉一日化厂、腾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音乐学院与大通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大通证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保证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朱联臣诉赵秀英、赵国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定金合同的认定
——东阳毛纺公司诉天源贸易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纠纷案
受虚假广告影响订立的合同属于因欺诈而可撤销的合同
——金必达公司与廖玉章委托合同纠纷案
表见代理的认定
——贾静诉肖德强、肖玉芬委托合同纠纷案
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
——蓝天公司诉安信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
——谷兰惠诉天津合生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略论保险合同的复效
——王俊玲与人寿保险和平支公司保险合同欠款纠纷案
略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孙文秀与天津人寿保险合同案
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
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范围的界定
——杨树岭诉平安保险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变更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史树超诉人保河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非典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
——赖思宇与禄德桂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
托老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李良骥诉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老人院托老合同纠纷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新典居业主会诉首华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
——苗景芳诉福泰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诉权不能依合同取得
——中国音乐著作协会诉滚石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米盖尔(天津)公司诉西班牙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
——三华公司诉英康公司、肖刚、刘立冬、邢培永、李尤侵犯商业秘密案
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
——王军娜与光大人寿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争议案
基层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短于任期的,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
——北海容器(天津)有限公司与杜永键劳动争议案
违反国家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的合同条款无效
——埃梯梯科能(天津)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范志恒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王春荣与东星公司劳动争议案
依法制定并公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姜曦诉天津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用人单位有权解聘
——李燕芬诉天津商学院人事争议案
“附条件合同”内涵的理解与司法认定
——中远公司诉中艺公司、弘扬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
公司股东以其不享有所有权的实物出资应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贺彬悦诉金属集团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性质的认定
——燕赵公司等诉万兆公司、关云祥、庆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应说明目的
——王全福诉天津人立骨科器械有限公司确认股东资格及知情权纠纷案
有限公司增资股东对其他股东不认缴的部分有优先认缴的权利
——聂梅英诉电子商务公司等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
公司僵局的司法认定
——杨虎诉李玉德、天津腾德化工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
卖方对保理商未按时受偿的应收款负回购责任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华通润公司等保理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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