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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审判案例研究.第一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3274
  • 作      者:
    李少平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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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形成的司法产品,是法学理论、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审判经验的生动总结和集中体现,因其特有的实践性、直观性、灵活性和权威性,在指导审判实践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但案例对于审判的指导意义仍然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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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种意见认为,《说明》是被告所属职能部门针对原告申诉而作出的,其法律性质类同于《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诉处理决定。因此,该《说明》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针对该《说明》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相应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说明》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主体方面,均不符合《实施意见》中有关处理申诉的规定,属于准具体行政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该《说明》不符合《实施意见》中所明确的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规定,但考虑已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受理,并应作出确认该《说明》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说明》是对原告产生实际影晌的行政行为
    《说明》是被告在办理原告申诉过程中由被告所属人事科给被告所属信访办出具的并加盖该科室公章的复函,属内部行政行为。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被告应根据掌握的情况和相关承办科室(人员)的意见,正式以被告的名义出具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原告。因此,该《说明》不具备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形式要件。但该《说明》经被告职能部门转送原告家属后,该行为属于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二、《说明》具有可诉性
    《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若干解释》中所指的行政行为与过去一般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相同。《若干解释》中的行政行为是指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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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事案例
对“打孔盗油”案应正确区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盗窃罪
——宋桂昌、王刚、孙宝岭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刘东升盗窃案
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阚立刚交通肇事案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靳维民等金融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报注册资本、伪造企业印章案
盗用单位名义诈骗按自然人犯罪处罚
——汪宝敏合同诈骗案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余文俊非法经营案
在公共场所杀害无辜构成故意杀人罪
——塔力普·玉苏普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认定
——卜凡斌故意杀人案
对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情节的把握
——刘某故意杀人案
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及相应责任认定
——李某、姜友、赵胜臣、张某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单方聚众斗殴的性质认定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问题
——韩英强、樊市军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窝藏案
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超出教唆犯意行为的责任认定
——廉明贤、崔海军、吴昊炎故意伤害案
共同强奸犯罪中未得逞的行为人不应以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张某某、刘某某强奸案
实施绑架过程中抢得被害人财物据为己有的,只构成绑架罪
——范妍妍、时妍绑架案
绑架罪“情节较轻”的理解与适用
——杨占娟、王其川绑架案
拒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构成遗弃罪
——赵建乐遗弃案
对“携带凶器抢夺”的司法认定
——胡松维、杨某抢劫案
犯包庇罪且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吕春伟等抢劫案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认定
——王雨钢、李波等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案
用假项链偷换真铂金项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裴秀丽盗窃案
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应区分犯意和犯罪故意两个概念
——闫国军盗窃、妨害公务案
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拆迁补偿款差额据为己有的,构成诈骗罪
——常书增诈骗案
采用虚假证明注册公司诈骗他人财产的刑事责任认定
——王鹏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
包容竞合与交叉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张麒诈骗案
抢劫罪与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认定
——于景强、王耀武抢夺案
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李焕强故意毁坏财物案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区别认定
——李俊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认定
——郝桂庭、刘金月、王桂连聚众斗殴案
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及倒卖文物、转移赃物罪的认定
——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
毒品犯罪应以毒品被实际带入交易环节作为既遂的标准
——徐锦珠、马家胜贩卖毒品,许雁、苗建生、冷永河贩卖运输毒品,尹广宽、李志霞非法持有毒品案
对于被告人既有从轻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量刑
——贾燕林、李刘艳、宋铁辉、姜小党贩卖毒品,熊诗卫、梁小伟贩卖、运输毒品,王德山运输毒品案
关于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犯罪的刑事处罚
——王国柏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案
用公款购买彩票构成挪用公款罪
——宋志强挪用公款案

行政案例
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
——邵会诉红桥区教育局教育行政案
考试作弊,学校有权不授予学位吗?
——褚玥诉天津师范大学要求授予学士学位案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认定及处理
——付亚男不服天津市职业大学教育行政处理决定案
价格鉴证是否可诉
——蔡俊杰诉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案
对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有异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李刚请求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返还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案
退休职工重新参加工作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天津东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案
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的把握
——孙立兴请求撤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案
工作准备阶段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天津市红桥区道路清扫一队请求撤销天津市红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案
“私了”后能否再申请工伤认定
——许建文、许建国、许梅九不服天津市红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
复议不得加重处罚
——焦志刚不服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复议并非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件的前置程序
——白光华不服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认定盗版图书的证据问题探讨
——天津市南开区和平书刊发行部不服天津市版权局、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行政处罚案
摄录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刘德明不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伤残评定不是公安机关法定职责
——宁潜宝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履行法定职责案
房屋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和审查范围
——郑银山不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海事海商案例
1992CLC公约框架下油污损害受害国申请扣船的条件
——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
排污虽达标,造成污染仍应承担责任
——孙有礼等18人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养殖损害赔偿案
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
——河北圣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诉津川国际客货航运有限公司、津川国际客货航运(天津)有限公司无单放货纠纷案
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签发提单的效力问题
——天津普尔兰德旅游装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
预借提单应承担侵权责任
——新疆奎屯云森纺织有限公司诉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预借提单侵权案
托运人变更收货人后相关费用如何负担
——北京市天海北方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丝绸进出口公司、北京北方海丰国际货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涉外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大连中垦鑫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韩国株式会社新韩银行信用证纠纷案
抵押物被拍卖,抵押权即消灭
——北欧商业银行—欧洲银行诉佛他贸易有限公司船舶抵押权案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拒绝理赔
——怡信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上诉权,保险人能否减免责任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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