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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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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执行法律条文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2161
  • 作      者:
    江必新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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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
    代表性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等十余部: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问题研究》等四十余部;参与编写教材《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二十余部:并在《中国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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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执行法律条文释义77》由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著名法律院校的有关专家共同编写。
    《民事执行法律条文释义77》以现行执行法律规范为依据,着眼于执行立法和执行需要,对执行法律适用体系,分16章若干节,按成文法要求进行了创新性的全新编纂。
    《民事执行法律条文释义77》将民事诉讼法执行编和最新民事执行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规定有机结合,并考虑结合执行工作的改革要求,进行了全面系统和与时俱进的法条解释。
    广大执行人员、律师、执行当事人、法律院校师生准确理解与适用我国现行执行法律规范的案头基本法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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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执行程序,即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具体地说,它是指调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执行中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进行执行活动,当事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在执行中进行有关活动,均应遵循执行程序的规定。
    执行程序是与审判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程序。它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
    执行程序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是审判程序完成之后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同时又是和审判程序并列的一个程序,二者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有机组成部分。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表现在:
    1.二者在某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上有相似之处
    如审判权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当事人处分原则、同等与对等原则、当事人能力,以及期间、送达、强制措施等制度对二者也都适用。
    2.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民事审判程序是对民事权利的存在及其内容加以确定,而执行程序则是要使这种已被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事实上得到实现,只有审判程序没有执行程序,许多生效法律文书就难以实现;但没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就缺乏基础和前提。因此,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基础和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保障,对于完成民事诉讼的任务,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这两种程序缺一不可。
    (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是:
    1.程序的权力基础不同
    执行程序是以司法执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进行的执行活动;审判程序则是以审判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它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审判人员进行的审判活动。因此,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所根据的权力基础不同,因此是相对独立的两个不同的程序。
    2.作用和任务不同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虽然都是完成民事诉讼任务的法定程序,是保障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司法程序,但是二者的具体任务和作用是有区别的,执行程序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要使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付诸实现;审判程序的主要任务和作用则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其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也必须于法有据。而履行则无法定的程式要求。
    3.执行既包括人民法院的活动,也包括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活动
    作为诉讼活动,执行虽然首先是人民法院的职务行为,但并不限于此,还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如申请执行、执行和解等,必要时则还包括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协助执行行为。而履行则只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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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执行机构与执行依据
第一节 执行机构的设置
第二节 执行根据
第三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机构
第四节 人民法庭审结案件的执行机构
第五节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六节 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的审查
第七节 执行机构的装备
第八节 执行人员的着装
第九节 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执行管辖
第一节 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执行管辖权异议
第三节 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
第四节 国内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
第五节 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
第六节 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管辖
第七节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海关的处理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管辖
第八节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第九节 选择执行管辖权
第十节 执行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节 执行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一节 申请执行的案件范围
第二节 移送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 申请执行期限
第四节 申请执行的文件或证件
第五节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特殊要求
第六节 执行委托代理人
第七节 申请执行费用
第八节 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

第四章 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
第一节 执行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和内容
第二节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
第三节 采取执行措施的裁定
第四节 调取卷宗
第五节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与财产报告制度
第六节 对被执行人的询问
第七节 搜查
第八节 搜查时的强制开启

第五章 民事执行救济
第一节 执行异议的条件和审查
第二节 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三节 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第四节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
第五节 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后果
第六节 不服案外人异议裁定的救济

第六章 金钱给付的执行
第一节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第二节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存款的处理
第三节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时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第四节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第五节 对被执行人尚未支取的收入的执行
第六节 有关单位擅自处理被执行人收入时的处理
第七节 查封、扣押措施的裁定
第八节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
第九节 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
第十节 查封的方法
第十一节 对查封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节 对扣押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节 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理
第十四节 查封、扣押措施的解除
第十五节 拍卖和变卖
第十六节 拍卖、变卖时的资产评估
第十七节 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的自行变卖
第十八节 拍卖、变卖价款的分配
第十九节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节 对股利收益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节 对股票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节 对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冻结
第二十三节 对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变价
第二十四节 对外资企业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变价
第二十五节 擅自支付股息、红利和转移股权的责任

第七章 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第一节 特定物的执行措施
第二节 财物持有人擅自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的责任
第三节 交付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对完成行为的执行措施

第八章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第一节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发出履行通知
第二节 第三人异议的形式
第三节 执行机构对第三人的异议不审查
第四节 异议的确定及部分异议的处理
第五节 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条件
第六节 被执行人放弃或延缓债权无效
第七节 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八节 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得强制执行
第九节 法院为第三人出具履行证明

第九章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第一节 变更个人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
第二节 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的主体的追加
第三节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执行主体的追加
第四节 被执行人分立时的主体变更
第五节 追加或变更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第六节 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七节 开办单位不重复承担责任
第八节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由执行机构办理

第十章 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
第一节 执行中的财产担保
第二节 诉讼中的执行保证
第三节 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形式
第四节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的结案处理

第十一章 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
第一节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一般处理原则
第二节 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处理
第三节 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第四节 参与分配的主持机构
第五节 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
第六节 对参与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异议之诉
第七节 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
第八节 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
第九节 分配后剩余债务的清偿和执行
第十节 特殊情况下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参照参与分配处理

第十二章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一节 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拘传的条件
第二节 对被拘传人调查询问的时间限制
第三节 在辖区外采取拘传措施
第四节 应予处罚的妨害执行行为
第五节 限制出境以及其他措施
第六节 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第一节 中止执行的情形
第二节 再审案件的中止执行
第三节 恢复执行
第四节 被执行人宣告破产的终结执行
第五节 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
第六节 执行结案的期限
第七节 执行结案的方式
第八节 执行回转
第九节 执行回转时原物的处理

第十四章 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第一节 委托执行的委托期限
第二节 不得委托执行的情况
第三节 受委托执行的法院资格
第四节 委托执行的手续
第五节 委托执行费用的收取
第六节 委托后不得自行执行
第七节 受托执行后及时联系
第八节 受托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第九节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时可直接执行其财产
第十节 受托法院可自行直接处理的事项
第十一节 变更被执行人由委托法院依法裁定
第十二节 需中止、终结案件时的处理
第十三节 受托法院认为法律文书有错误时的处理
第十四节 异地执行中的协助执行
第十五节 执行争议的协商和协调
第十六节 必须报请上级法院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节 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的特殊权限
第十八节 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决定必须执行

第十五章 执行监督
第一节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第二节 纠正下级法院执行错误的程序
第三节 对下级法院应当不予执行的案件的处理程序
第四节 怠于行使执行权的监督程序
第五节 执行依据错误时的监督措施
第六节 申诉案件复查期间暂缓执行
第七节 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限及恢复执行的条件
第八节 下级法院不执行上级法院意见的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时间效力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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