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存在着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是指以对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而威胁或者要挟相对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胁迫行为所威胁的客体既可以是他人的人身,如威胁要损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等人身权利,也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如威胁要损害他人的财产;(2)用于威胁的损害既可以是现实发生着的损害,如以殴打、肉体折磨、拘禁等暴力手段损害他人人身,也可以是以将来给其造成损害为要挟,如不同意结婚就在今后揭发对方的隐私、杀害对方的家庭成员等;(3)要挟损害的对象既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第二,相对人产生了恐惧。行为人胁迫对方的意图是使对方产生恐惧。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当时实际的恐惧状态的,以其实际恐惧标准为准;不能举证证明实际恐惧状态的,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按照一般人置身于行为人用于要挟的危害事实之下是否会产生恐惧进行认定。
第三。相对人因恐惧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相对人因正在发生的危害事实或者害怕危害事实的发生而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恐惧,在这种恐惧心理作用下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结婚。这就是说,胁迫行为或者胁迫行为所造成的恐惧与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结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具有故意。胁迫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主观上希望对方因胁迫行为而结婚。也就是说,故意是行为人有使相对人产生恐惧的意思,以及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结婚的意思。至于是否有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或者使对方遭受财产上的损害意思,则无须过问。
二、请求撤销婚姻之诉的提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以及《婚姻法》第十一条“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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