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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240815
  • 作      者:
    崔建远著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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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崔建远,河北省滦南县人。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等荣誉。先后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主持的《中华人良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研讨工作,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爹件司法解释草案以及疑难案件的研讨工作。其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责任研究》(1992年)、《准物权研究》(2003年)、《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2004年)、《论争中的渔业权》(2006年)、《合同法总论(上卷)》(2008年),以及《“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辨》、《履行抗辩权探微》、《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等论文。其中,《准物权研究》荣获了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了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荣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荣获了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其主编的《合同法》(2000年)荣获了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与王利明教授合著的《合同法新论·总则》荣获了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参与撰稿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主编)荣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奖二等奖:参与撰写的《法治:理念与制度》(高鸿钧主编)荣获了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作为负责人的“民法学”被批准为国家精品课程及北京市精品课程,作为负责人的民商法学被评为北京市重点学科,作为负责人的“债法”,被评为北京市及清华大学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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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所有权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
  上册特色:贯彻了解释论,辅之以立法论;修课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精干,难易适中;渴望深造、开阔视野、反思既有规定及理论的法律人,有“辨析”、“论争”、“反思”等部分供给素材,启迪思维。
  由此决定,《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清晰地呈现出物权体系、物权骨架,同时也有血有肉,且尽可能地层现笔者自己的观点。这个特点在上册中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反思了物权法的思维方式,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理论、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传统相邻用水排水制度及其理论。本书揭示了物权的三层意涵,发现了典型物权和准物权之间的演进关系,提出了观察和界定物,权客体应然的思维模式及方法,明确了德国民法关于”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的规定及其学说未被中国物权法全盘沿袭的事实,辨析了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内涵并统理了类型,分析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回归物权请求权的领域与被编入侵权责任方式的利弊,研讨了中国物权法设置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及其特殊性,创设了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标准并据此予以具体考察,发展了母权一子权理论并将之具体应用于矿业权、取水权和渔业权的设茸之中。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适于法学研究生学习之用,也为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有益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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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在这里,存在的疑问是,上述所谓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之物,具有特定性,是否必须拘泥于物理的标准?之所以有此疑问,原因之一是民法上的所谓土地,受权利作用客体的观念限制,不是就整个地球表面而言的范畴,而是专就其中某个特定部分的称谓。这就与物理上的广阔无垠的土地不太一致。独立之物,是就整个地球的地表来说的,还是就具体物权支配的地表的特定部分而言的?后者符合物权制度的本质要求,但是否符合独立之物的规格?还有,在地学、生态学、经济学诸学科看来,地表水和地下水均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而水则流动不居,就更加要求我们对所谓土地作为地权客体必须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之说进行追问:对于此处所谓“独立”如何理解?是专指物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还是作更为宽泛的解释,甚至于就某个或某些地权而言,其客体无特定性的要求?
    对于物权客体有无独立性的判断,按照物理标准把握者有之。例如,在法国,始于13世纪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分类十分具有物理意义,把不动产界定为不能被移动的财产,而将动产定义为能从一地移往另一地的一切财产。《法国民法典》对此予以了继受,把能否移动和是否定着于土地的物理标准作为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主要标准,一切“渗入”土地的财产均为不动产。
    对于物权客体有无独立性的判断,不拘泥于物理标准者更多。虽然确定不动产及其特定性的方法往往凸现着物理性,不动产系不可移动位置之物,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但为了强调不动产的重要性,将之限于一些价值较大的财产,对不动产及其特定性的确定标准就已经改变了。换言之,当对财产价值的考虑被纳入不动产的确定标准时,这种物理性的意义便受到了遏制。例如,根据法国北方的习惯法,按照物理标准,诸如轻便房屋、幼树苗、栅栏、人土的种子、尚未收割的庄稼等财产本应成为该特定范围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因其价值不太大,却被归入动产的范围;而如营业所、年金等财产本应属于动产的类别,但却视为特定的不动产。尤其在近现代民法上,物权客体的特定是从经济和社会的观念上来讲的,所以,即使发生物理上的变化,而从经济和社会的角度视为同一物时,也仍不失其特定性。例如企业财团,其构成物即使有所变动,也仍然视为具有特定性。又如,某工厂的加工物,从原料到加工,如从棉花到织成棉布,具有一贯性。惟有如此,才能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特别法上的财团特别能够说明这一点。《日本民法典》设计的抵押权受近代法国民法的影响,并保留着旧时制度的浓厚特性,没有财团抵押权类型。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的产业显现出资本严重不足,因中日、日俄战争的胜利,急需可以支持膨胀的生产的资本,除引入外资别无他法。在国内,大隈重信、伊藤博文等所倡导的外资输入论占了上风;在国际,英国等外国对日本的企业投资呈积极的姿态。不过,为了保障其投资的安全,这些国家期待日本进行抵押制度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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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的界定
二、物权法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的体系
一、《物权法》为物权法的“大本营”
二、《物权法》的体系
三、债法与物权法的关联
四、余论:物权法学的体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二、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
三、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
四、物权法的结构原则
五、物权法的效率原则
六、物权法的和谐原则
第四节 物权法的发展
一、物权法发展的概观
二、所有权的社会化
三、物权的价值化
四、物权类型逐渐增加
五、物权法的国际化
六、物权和债权的相对化
第五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一、1949年以前的中国物权立法
二、1949年至1956年的中国物权立法
三、1956年至1986年的中国物权立法
四、1986年至2007年的中国物权立法
五、《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框架
第二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界定
二、物权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二、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一物一权主义
二、物权客体的分类
三、附论:“三阶层客体理论”及其评论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述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五、物权请求权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物权变动模式的概述
二、债权意思主义
三、物权形式主义
四、债权形式主义
五、多元混合模式
六、《物权法》等现行法没有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
七、立法论:中国民法典制定时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一、公示原则
二、公信原则
第四节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概述
二、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五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概述
二、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动产物权变动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动产物权变动
第四章 物权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的概述
第二节 权利推定
一、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而为的权利推定
二、与不动产登记簿相联系的权利推定
第三节 物权确认请求权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定性与定位
二、权利人和确认人
三、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
四、物权确认请求权与诉讼?效
第四节 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二、物权请求权存在的必要性
三、物的返还请求权
四、排除妨害请求权
五、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五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的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意思
三、占有的本质
四、占有的主体
五、占有与持有
六、占有的功能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四、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七、其他分类
第三节 占有状态的推定
一、占有状态推定的概述
二、自主占有的推定
三、善意占有的推定
四、和平占有、公然占有的推定
五、继续占有的推定
六、无过失占有的推定
第四节 占有的变更
一、占有状态变更的概述
二、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三、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
四、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
五、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六、公然占有变为隐秘占有
七、隐秘占有变为公然占有
八、继续占有变为不继续占有
第五节 占有的取得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二、间接占有的取得
三、占有继受取得的效力
第六节 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权利的推定
二、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三、占有回复关系
四、占有的保护
第七节 占有的消灭
一、直接占有的消灭
二、间接占有的消灭
第六章 所有权总论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地位与作用
一、所有权的界定
二、所有权的性质
三、所有权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限制
一、私法上的限制
二、公法上的限制
第四节 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四、法人所有权
第七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第二节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概念
二、专有权的客体
三、专有部分的范围
四、专有部分的使用、修缮、管理、维护
第三节共有权
一、共有权的概念
二、共有部分的构成与法律性质
三、共有部分的分类
四、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
五、共有权的内容
第四节 共同管理权
一、共同管理权的概念
二、共同管理权的内容
三、共同管理权的落实途径(ⅰ)——组织保障: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四、共同管理权的落实途径(ⅱ)——委托制度的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第八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相邻关系的特色
第二节 对不动产所有权限制的根据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类型
一、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二、相邻通行关系
三、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四、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五、不可量物侵入的相邻关系
六、相邻不动产损害之避免
第九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
二、共有的类型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及份额的概述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二、共同共有的类型
三、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四、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五、共同共有的消灭
六、共同共有物的分割
第四节 准共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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