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谓“监护权受到侵害”是否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即监护权是否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分析。
1.我国侵权法的保护对象限于民事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仅现定于民事权益的范围之内。这也明确表明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与行政法上的权利等非民事权益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时,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故违约责任不受侵权法的调整,而应当由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另外,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侵权法调整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通说认为,若第三人侵害债权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可适用侵权法的调整。
就本案而言,原告诉称其监护权受到侵害,这里诉争的“监护权”当然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但就本案诉讼的基础而言,却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合法有效的子女抚养协议,该协议属于广义上的合同,而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则不属于侵权法的调整范畴。
2.我国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合法的民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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