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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热点教育纠纷案例评析.学校篇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262966
  • 作      者:
    饶常林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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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热点教育纠纷案例评析之学校篇》是《热点教育纠纷案例评析》的学校篇,该书主要介绍和分析学校在与社会相互联系交往过程中所发生的冲突,以及学校和学生之间在入学、管理、毕业等环节和学校事故方面产生的问题。 《热点教育纠纷案例评析之学校篇》所选案例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内容丰富翔实,分析贴切到位,文笔自然流畅,相信会为读者学法、用法起到导航引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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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泌阳县铜山乡中心学校不服泌阳县物价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当事人铜山乡中心学校在行政处罚中的申辩权;人民法院直接变更被告泌阳县物价局泌价处的行政决定
    案情介绍:
    2002年5月,泌阳县物价局对铜山乡中心学校2001年春、秋两期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原告2001年春、秋两季该校自立名目,收取报刊杂志费,每生5元,计款4065元,代收学生书费作业费,除支付书款作业款外,余下应退未退计款55598.60元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7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构成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根据该规定的第7条、第14条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37条之规定,作出了泌价处(2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原告铜山乡中心学校不服,向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3年6月20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20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泌阳县物价局作出的泌价处(2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铜山乡中心学校于2003年9月1日起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2002年6月18日、9月23日下发的泌价处(2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泌价处(2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被告答辩道:2001年秋期铜山乡中心学校,自立名目收取报刊杂志费,每生5元,计款4065元,该项目系国家禁止收取的项目。2001年春期代收费计104600元,总支付书款作业款79100元,期末应退未退25500元,2001年秋期代收书款作业款149864.90元,支付书款作业款119766.30元,期末应退未退给学生30098.60元,两期共计55598.60元。上述事实,由该校账目载明,并经过核实。在该违法行为中,校长吕世梅具有过错,系直接责任人,上述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之列,答辩人均有相关证据证
    实。答辩人认为所作出的(2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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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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