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铜山乡中心学校不服泌阳县物价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当事人铜山乡中心学校在行政处罚中的申辩权;人民法院直接变更被告泌阳县物价局泌价处的行政决定
案情介绍:
2002年5月,泌阳县物价局对铜山乡中心学校2001年春、秋两期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原告2001年春、秋两季该校自立名目,收取报刊杂志费,每生5元,计款4065元,代收学生书费作业费,除支付书款作业款外,余下应退未退计款55598.60元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第7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构成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根据该规定的第7条、第14条和《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37条之规定,作出了泌价处(2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原告铜山乡中心学校不服,向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3年6月20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20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泌阳县物价局作出的泌价处(2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铜山乡中心学校于2003年9月1日起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2002年6月18日、9月23日下发的泌价处(2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泌价处(2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被告答辩道:2001年秋期铜山乡中心学校,自立名目收取报刊杂志费,每生5元,计款4065元,该项目系国家禁止收取的项目。2001年春期代收费计104600元,总支付书款作业款79100元,期末应退未退25500元,2001年秋期代收书款作业款149864.90元,支付书款作业款119766.30元,期末应退未退给学生30098.60元,两期共计55598.60元。上述事实,由该校账目载明,并经过核实。在该违法行为中,校长吕世梅具有过错,系直接责任人,上述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之列,答辩人均有相关证据证
实。答辩人认为所作出的(2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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