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价类型是具有共同特征的教育评价所形成的种类,它反映了同种类型的教育评价具有相同的特征,评价者可以根据不同的评价活动选择相适应的评价类型,以获取评价工作的最大效益。<br> 一、按评价涉及的范围分类<br> (一)宏观教育评价<br> 这是以教育的全领域或涉及宏观决策方面的教育现象、措施为对象的教育评价。如对教育目标、教育结构、教育制度和教育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评价。它是总体的、全局性的、战略性的。这种教育评价是以社会系统或教育系统作为评价主体,教育与社会相互作用关系状况为评价客体,其价值判断的依据是教育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程度。这是教育系统进行诊断、调整和完善的评价行为,旨在调整教育发展战略,改进教育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促进自身的发展和进步。<br> (二)中观教育评价<br> 它是以学校内部各方面的工作为对象的教育评价。如办学水平、办学条件、领导班子、教师队伍,以及教学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体卫工作、总务工作,以至教师教学、班主任工作、团队工作和家长工作,等等。这种教育评价是以社会教育评价机构、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系统作为评价主体,学校内部工作状况为评价客体,其价值判断的准则是某一时期教育方针、政策和中心任务,或某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状况,或学校的教育质量。这是学校系统进行<br> 诊断、总结和完善的评价行为,目的在于改进学校教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br> (三)微观教育评价<br> 这是以学生发展为对象的教育评价。如学生学业成绩、思想品德、身体健康、审美情操、劳动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这种评价是以学校教师作为评价主体,学生为评价客体,其价值判断的标准是以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发展水平为标志的教与学的关系状况,以此推进教育工作改革,提高教育质量。<br> 二、按评价的价值标准分类<br> (一)相对评价<br> 它是指在评价对象的集合总体中选取一个或若干个对象作为价值标准,然后将其余评价对象与其进行比较,或者是用某种方法把所有评价对象排列成先后顺序。这种评价无论评价对象集合总体状况如何,都可以进行比较,找到各自的相对位置,因而适应性强,应用面广,便于比较。譬如,常模参照评价指的是教师联系先前其他学生在这个测验十的表现来解释现在学生的成绩,先前的那些学生被称作常模组;教师说某个学生“在一个能力倾向测验上的得分足90百分等级”,意思就是说这个学生的测验成绩高于常模组90%的人的成绩;等等。可见,每个个体都可以了解到自己在这个集合总体中的优劣状况,能激发被评价者的竞争意识,特别适用于定额选拔。但是,由于这种评价实质上是“在矮子里选高子”,选出的高子未必真高,为此,评价结果不一定能表示被评价者的实际水平,只表示他在该集体中的相对位置,客观性较差。另外,不管个人努力如何,进步多大,都要受“两头小、中间大”的限制,容易使被评价者产生激烈的、无休止的竞争,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br> (二)绝对评价<br> 这是在评价对象集合之外,确定一个客观标准,评价时,将评价对象与这个标准进行比较,评价其到达标准的程度,作出价值判断。譬如,标准参照评价不依赖于其他学生的表现,而是依赖于学生对所测内容的实际掌握情况。这种评价由于有一个可以信赖的客观标准,能保证评价科学、准确,容易使评价者心安,被评价者信服,维持心理平衡。评价后,被评价者能把握自己的实际水平,明确自己与客观标准之间的差距,可激励其积极上进。但是,绝对标准也是由人来制定和掌握的,难于避免主观性,很难做到完全客观、公正、合理等。除此而外,这种方法不易表现个体在集体中的位置和进步,不利于形成竞争气氛。<br> 我们知道,教育评价目的在于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因此,绝对评价在教育评价中应居于核心位置。但是,判断集体中个体优劣、确定个人相对位置的相对评价,仍有它独特的意义。在实施评价时,应在以绝对评价为主的前提下,把这两种评价结合起来。<br> (三)个体内差异评价<br> 这种评价是把评价对象集合总体中的各个元素的过去和现在进行比较,或者一个元素的若干侧面相互比较。譬如,成长记录袋评价(portfolio assessment),也称档案袋评价等。对于个体内差异评价来说,由于充分照顾到了个性的差异,在评价过程中不会给被评价者造成压力。可是,它也有很大的弊端。首先,由于个体内差异评价既不与客观标准比较,又不与其他被评价者比较,很容易使被评价者坐井观天、自我满足;其次,评价是按一定的价值原则进行的判定,没有标准又没有比较,很难令人相信是一种评价。所以,一般来说,这种评价常常与相对评价、绝对评价结合起来运用。<br> <br> (四)政府为评价工作的开展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br> 西方教育评价在兴盛阶段,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一些方面评价工作的开展,譬如,美国1965年经过修正后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第一条规定,评价的宗旨就是为贫穷儿童提供辅助教育,特别规定分配教育经费要以对每一学区每年进行评价的结果为依据。评价时要使用合适的标准测验,以法案第一条确定的目标为范围。这些政策和法规,为建立系统的评价制度奠定了合法化的基础。在我国,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对教育进行评价的问题。1986年3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要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两个《规定》”的发布,初步建立了教育评价制度的基本框架。1993年2月31日,中共中央和田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估和检查。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文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199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也多处提到建立教育评价制度问题。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中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歇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这些将作为建立我国系统教育评价制度的基础。<br> 二、政府决策部门对教育评价的需要程度<br> 建立系统教育评价制度,需要政府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在美国这样分权制国家是这样,对于中央统一领导的我国来说,更应该是如此。高度重视反映了决策部门对教育评价的需求状态。需要迫切就重视,反之就不够重视。政府对教育评价的需求程度反映在两个层面上。<br> (一)对教育评价工作的需求<br> 美国政府在1958年和1965年两次投入巨额资金发展教育事业和开展评价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教育评价的发展。政府的这种行为对于教育评价工作由局部到整体、评价由单一功能到多种功能和由单一评价对象到多种评价对象的发展起着较大推动作用。在我国,教育评价的迅速发展,同样体现着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由此可知,政府对教育评价的需求迫切会促使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开展较大规模的评价工作,进而会促进评价工作向纵深发展。评价的深入发展对正确决策或改进工作会起有力的促进作用,这会推动人们去认识评价工作的真正价值。评价工作若要正规开展,必须要有评价制度作保证。在评价研究和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颁布了“两个《规定》”,初步建立了教育评价制度,为正规开展评价工作作了有效的保证,也为进一步建立系统的评价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br> (二)对建立系统的评价制度的需求<br> 政府要对教育实施科学管理,教育评价是有效手段。如何更好地运用这个手段,从制度上保证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政府应有超前意识,但是,这种超前意识的产生是建立在教育评价功能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增强基础之上的。西方教育评价在兴盛阶段已显示出评价功能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增强的趋势,随之,政府也在用法律手段保证评价工作顺利实施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为以后系统教育评价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二十一世纪里,我国教育评价也将形成评价功能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增强的态势,教育评价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使得政府会对教育评价越来越重视,这就会产生前面所提到的超前意识,使政府会为建立系统的评价制度提供各种条件,促进这种制度的早日建立。<br> <br> 三、制订评定标准的步骤<br> (一)拟定评定标准初稿。如前所述,评定标准有四种类型,即评分标准、评定等级标准,评分标准和评定等级标准的混合以及评语标准。根据评价目的和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各种类型混合使用。在编制标准时,首先要分析各个指标的内涵,明确这些指标是否可以用数量来表示其内涵,或者是否可以区分出一定的等级。如果行的话,或可选好标号,赋予一定的数值,或确定等级个数,赋予标号。否则,只能用语言来描述其本质,同时要求语句规范化。<br> (二)对于草拟评定标准进行论证。对于制订评定标准的工作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拟定好的评定标准,要请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在小范围内进行预试,以提高评定标准的质量。<br> (三)征询群众意见。这里的群众是指草案起草小组和论证小组以外的有关人员,特别是与评价工作有关的人员,如被评价者等。征询群众意见的目的,在于使评定标准更加完善。征询群众意见,一般采用召开座谈会、访问谈法和问卷调查法,等等。<br> (四)定稿试行。草拟的评定标准初步确定之后,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试行。在试行过程中,评定标准若有不妥之处,应进行修订,然后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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