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与物权法、合同法一起,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社会财产、维护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而且,更肩负了保护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重任。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当财产被侵夺、身体被伤害、姓名被冒用、人格被侮辱,人们开始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保护人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免遭侵害的基本法律规范就是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法体现了法律思想以人为本的宗旨,这一点我们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的变化就可以明显看出。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行为人只须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负责,无过错则无责任。但随着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问题,法律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本位取代个人本位而成为法律思想的主流。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出现了无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无过失责任已广泛适用于工业伤害、工业污染、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等领域,并有效地解决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无过失责任成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补充。
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该章规定了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害财产权、侵害知识产权、侵害人身权等。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以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危险活动致人损害,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等;(2)因特定的主体致人损害,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损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3)因特殊物致人损害;如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等。
本书编写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通过对每个案例的分析来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使读者能从这些生动具体的案例中,了解到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知悉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获得哪些法律救济。没有权利的主张和救济,就没有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我们希望更多的人们能拿起法律之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正是我们编写本书的初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