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主要用大小来表示定量而言,这一表述对于量是不适宜的。2)数学通常把大小定义为可予增加和减少的东西。尽管这一定义反而又包含着定义本身的成分,故而是有缺陷的,但这却是因为大小的规定是这样一种规定:它乃是被设定为可变的和不相干的,以致即使其中发生一种变化,如外延或内涵的增加,事情的实质也不会中止,例如一处房屋仍不失为房屋,一块红色仍不失为红色。3)绝对的东西是纯量,这一观点是就绝对的东西具有物质的规定自为地来看的;在物质那里形式虽然存在,但却是一种不相干的规定。在量那里规定性终归并非完全不存在,毋宁说它是量由之产生的诸环节中的一个环节。量也构成绝对东西在概念中的基本规定,即在它这一绝对无差别的东西那里,一切区别都只应当是量的区别。此外,就纯粹空间上实在的东西可以理解为不相干的空间填充而言,或就它在光中形成和变暗的过程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外在的区别而言,纯粹空间和光等等也可以被看作是量的实例。
1)就形式的或知性的同一性是固执自己的同一性,并被同区别抽象分离开来而言,它就是这样一种同一性。或者说,抽象毋宁就是设定这种形式的同一性的活动,就是把一种在自身内具体的东西改变成单纯性的形式,不管是将具体物上现成存在的多样性删除一部分而仅取其一,抑或将形形色色的多样性集结到同一种规定性上,以致在内容上丝毫没有改变什么。就真实情形来看,两者是同一的东西;因为每一存在,或者每一普遍的规定,作为概念在自身内都是具体的,所以,无论是使得对表象或思维显得是一种单纯同一物的东西保持如此,还是把显得是具体的东西集结到单纯规定性形式之下,这都是同样随意或偶然的事情。2)若把绝对的东西作为一个命题的主词与同一性联系起来,这个命题就可以这样提出来:绝对的东西是与它自己同一的。尽管这一命题是真实的,但它是否是从其真理性来领意的,这还是两可的。在这种情形下,它至少在自己的表述上是不完善的,因为这里所指的是抽象的知性的同一性,即与本质的其他规定对立起来的同一性,或是相反,同一性指的是作为自身内具体的同一性,这些都是没有确定的。如同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的那样,这种自身内具体的同一性是根据,或者在其更高的真理性之内来讲,是概念。甚至“绝对的”一词本身,常常除具有“抽象的”一词的意义外,也不再有进一步的意义了,所以绝对的空间和绝对的时间也不外乎仅仅意味着抽象的空间与抽象的时间。3)本质具有的各种规定也能够被看作本质性的规定,这样,它们就变成某一先定主词的宾词,因为它们是本质自身拥有的规定,于是它们就是自在的本质性的规定,是普遍的本质性的规定。据此,人们赋予这些规定以“一切”这个主词,而由此产生的一些命题已被表述为普遍的思维规律。依此,同一律的提法县:一切都是和它自己同一的,A=A;否定的提法是:A不可能同时是A又是非A。这一命题或定律不过是抽象的知性的规律,而不是真实的思维规律。事实上,命题的形式已与它本身相矛盾,因为一个命题同样也承许主词与宾词之间有一种区别,但是,这一命题却没有做它的形式所要求做的事情。不过,这一规律首先为后面那些所谓的思维规律弄得失效了,它们被以同等效力与这里的第一个规律并列起来。
2)但是,现实的东西在它同作为在自身内反映的可能性的区别中,其本身只是外在直接的东西。或者更准确地说,现实的东西由于它的直接性,其本身也只是存在于自身反映的抽象之内。这样,它作为现实的东西,就是被规定为一种仅有可能性的东西;由于它和一种单纯的可能性或非本质的现实性等值,所以它就是一种偶然性的东西。
但这种被设定为映象的映象,单纯的可能性和偶然性,却在现实的东西那里具有自己的实在性的在自身内反映,所以,这里已经设定起内容,从这种内容中它们取得了自己本质性的规定根据。因此,偶然的东西和可能的东西具有的有限性,切近说来就在于形式规定、自身同一性同内容之间的区别,而且,某物是否是可能的和偶然的关键就在于内容。
可是在现实的东西内已不再像在单纯的本质内那样,在自身内反映是抽象的规定,而是扬弃自己的设定活动或中介活动。因此,偶然性作为直接的现实性,是与自己有同一性的东西,本质上是被设定存在,这种被设定存在的设定同样也是被扬弃了的。偶然性是一种先被设定的东西,这种东西的直接性同样是一种可能性,而同时具有被加以扬弃的这种规定,即是某一他物的可能性,是条件。
3)可能性作为充满内容的东西,其结果是条件会以此而从属于它,这样,它首先就是实在的可能性。但作为与内容及直接的现实性相区别的东西,它是自为的形式;而在现实东西的范围内,它不是自为形式的抽象的同一性,而是其具体的总体性,是内在的东西把自己直接迻译成外在的东西,外在的东西把自己直接违译为内在的东西;它是作为在自身内反映了的根据,是活动,更确切地说,是把自己扬弃为现实性的实在根据的活动,以及偶然的现实性和条件的活动,是条件在自身内反映和这种反映[把自己]扬弃为另一种现实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这种同一性是必然性。
普通的逻辑自身内只包括这里作为整体第三部分中一个部分的内容而出现的东西,此外,多少还包括上面出现过的所谓的思维规律,而在应用逻辑中还包括有关认识活动的一些东西。指明这种贫乏性的幅度则更是多余的事情,因为它本身只是作为一种偶然摭拾来的材料产生的,而根本不想通过任何方式辩明目己为何恰好不更大些或不更小些。与此不同,这里的阐述中所给予逻辑东西的幅度,则是通过逻辑东西的发展推导出来和加以辩护的。关于此前的诸逻辑规定,即存在和本质的那些规定,现在可以指明:它们并非仅仅是思想规定;在它们的转化这种辩证环节中,以及在它们向自身回归与总体性中,它们证明自己是概念。但它们只是特定的概念,是自在的概念,或者同样说,是为我们的,因为每个规定所转化成的他物,或每个规定在其中映现的他物,不是被规定为特殊的东西,它们的第三者还不是被规定为个别的东西或主体;规定在其各个对立规定中的同一性,规定的自由并未被设定起来,因为它不是普遍性。2)概念的逻辑按照通常的处理被理解为一种单纯形式的科学,这就是说,关键的事情似乎在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形式本身,而全然不在于某种东西是否是真理性的;但是,某种东西是否是真理性的,应该说完全依赖于内容。假使概念的逻辑形式竟是表久或思想的僵死的、无效的和不相干的容器,那么有关。它们的知识就会是一种很为多余的、可以少掉的轶事集。但是,实际上,它们反过来作为概念的形式,却是现实性东西的活生生的精神,并且,在现实性东西中是真理性的也只是那种凭借这些形式,通过它们和在它们之内是真理性的东西。但是,迄今为止,这些形式本身的有效性和真理性却从未得到过考察和研究,它们的必然性的联系也很少得到考察和研究。
按照通常对综合方法与分析方法之间区别的陈述,整体来说,人们想用何种办法似乎是随其所好的事情。按照综合的方法,具体的东西是结果,如果具体的东西被作为前提,那么从其中就可以分析出一此抽象的规定作为结论,而它们就构成了证明的前提和材料。关于曲线的种种代数学定义在几何学程序中是些定理。于是,连毕达哥拉斯定理也似乎可以被假定为直角三角形的定义,通过分析似乎将可得出几何学中那些从它着眼而先前已加以证明的定理。选择方法上的这种随意性是基于此一方法与彼一方法同样都从一种外在地被假定的东西出发。按照概念的自然本性,分析活动是先初的,因为事情需要首先把给定的具体材料提到普遍抽象的形式,尔后这些抽象才能作为定义被置于前位。这些方法对于哲学认识活动是不适用的,这乃是自明的,因为它们具有一种始初的前提,而认识活动由此便把自己降为知性,降为凭借形式同一性行进。继先前在哲学和科学中以这些方法的形式主义从事的那种滥用后,新近时期又出现了以所谓构造从事的滥用。通过康德,有一种观念曾流行起来,认为数学构造了它的概念,而这不外乎意味着数学根本不具有什么概念,而是表现各感性直观中的种种抽象的规定,从此,通过绕开概念来陈述感性的、从感知中获致的规定,就被称为概念的构造了。还有一种形式主义被称为这样,它按照一种被假定的范式,同时也按照任意和随想,对哲学对象和科学对象作表格式的分类。这里,作为基础的是对理念、对概念与客观性的统一性有一种模糊的观念。但是,这种所谓的构造的游戏却远远没有表现出那种统一性,那种统一性只是概念本身。此外,因为几何学本来是与空间感性的、却又抽象的直观有关,所以它可以不受阻碍地把空间中单纯的知性规定固定下来,并且正因如此,才具有在其完善形态中的、有限认识的综合方法。然而,它最终也碰到不可通约性和种种无理性,在此,如果它想在规定上继续行进,它就会被推出知性的原则。(如同其他场合常见的那样,在这里出现了术语上的颠倒:被称为有理的,是知性的东西;而被称为无理的,倒应当说是合理性的一种开始和迹象。)其他科学当遇到它们的知性进展的界限时,便用一种轻松的方式解助自己,它们打断知性进展的连贯性,并从外面,从表象、意见、感知或者其他什么地方拿起它们用得着的东西,而每每拿起的都是此前进行的东西的反面。有限认识活动的盲目性既不容许认识到它在自己通过定义和分类等等进展时是不断受概念规定的必然性引导的,也不容许认识到另外一点:当它处在自己的界限,尤其是在它已然超出自己的界限时,它自己是置身于一个领域,在那里,诸种知性规定性不再有效,而它却依然以生硬的方式在那里使用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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