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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0.00     定价 ¥ 4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3554
  • 作      者:
    编者:人民法院出版社|责编:巩雪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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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的配套法律图书。全书立足实践,贴合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需要,全面梳理了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重点法律文件,包含17部法律、8部法规、7部司法解释、14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1部国家标准文件。全书内容权威实用,方便从事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查找、学习、应用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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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第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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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2019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2020年10月1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2013年10月25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节录)
(2010年4月2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录)
(2006年IO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行政法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021年7月30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16年2月6日修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修订)
征信业管理条例
(2013年1月21日)
……
三、司法解释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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