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高密度城市空间认知
通过研究背景及相关概念的解读,认识到高密度是我国城市的发展现状,且高密度发展在空间层面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城市的诸多问题是随着城市密度不断增加出现的,并且随着城市高密度的发展,城市病会愈演愈烈。但目前国内外仍然没有对高密度的统一定义。本章主要通过对城市密度的理解探讨城市密度与城市形态的关系,在我国近30年的城市建设基础上探寻城市密度的时空发展规律及高密度城市空间的形成动因,结合国内外学者高密度研究及我国国情初步提出高密度城市空间识别标准,进一步阐释高密度城市空间的内涵,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基础。
1.1 高密度城市的内涵
欧洲的城市经过19世纪的工业革命后,均呈现出快速的发展态势,随之则是人口向城市集中、满足拥挤人口的城市住宅和工作坊增加,同时也导致疾病、犯罪增多等现象。有学者提出这种情况产生是因为城市密度不断增加,城市密度就是这种城市现象的形象表达,当然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这样的警示作用直接促使城市低密度发展思潮的产生,其是人们期待的分散化的城市环境,一种低密度的城市形态,正如现在英国的花园城市及北美城市的郊区化发展一样。
如今,人们使用密度概念的时候,总会联想到19世纪欧洲的高密度所带来的城市问题,这种阴影挥之不去。不管是媒体报道、学者研究还是普通市民的看法,凡是提到城市高密度发展,第一意识就是“城市问题”或者“城市困境”等内容。貌似城市高密度发展就是城市拥挤、城市环境被污染以及居住在城市中人们压抑的代名词;甚至有人认为城市高密度发展就是城市土地的超负荷使用、城市资源的提前消费以及不断挤压城市公共空间的做法;而生活在城市中市民的心理,往往把城市的高密度环境与内心的压抑、不快联系起来,总是觉得欧洲那种低密度才是理想的生态环境(张为平,2009)。人们一旦谈及密度,必然与拥挤以及环境的负面影响联系在一起。
其实城市密度是城市人口和城市建筑物等物质空间要素的量化指标,而不是市民的主观感受,一个城市属于高密度城市或者低密度城市不能够仅通过市民甚至研究学者的直觉来判断。即使一个经验丰富的规划师,如果没有依赖现实密度计算而获得的密度数据,也很难对某种形式的密度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在判断一个城市地区的密度时,有时建筑和城市规划行业的专业人员并不一定比业余的公众更准确。因此,在确定与比较城市密度时,将涉及密度的有关因素定量化和明确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梳理与澄清不同的密度概念,下文将对高密度含义不确定性、衡量城市密度的指标、密度与城市形态关系等方面展开陈述。
1.1.1 高密度含义不确定性
目前,在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城市密度高低的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划建筑设计领域对城市或者一个地块的密度高低有一些通用的标准,人们一般认为一个地块所有建筑的容积率不超过1.0,即所有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值低于1则称为低密度,容积率在1.0~2.0为中密度,容积率超过2.0一般就被认为是高密度了,或者在我国一些江南水乡地区,虽然建筑层数并不高,但是建筑的覆盖率相对来说非常高,往往达到70%甚至更高,这些古镇或者传统村落的街道和公共空间相对非常狭窄,一些小镇往往人车混杂,可以说城市环境完全属于高密度状态,规划设计领域将这种状态称为低层高密度(董春方,2012)。
其实,规划设计行业对城市或者住区的密度也有评价高低的标准。如果将中国规划与建筑设计领域内的密度共识标准转换成欧美的每公顷居住单元密度,也可以发现有相似之处。假定容积率为1.0的居住小区,其中的住宅类型为独立或者联排住宅(在中国,低于1.0容积率的居住小区通常是所谓的“别墅区”,即独立与联立低层住宅小区),以200m2/居住单元计,那么1.0的容积率就等于每公顷50个居住单元,是低密度容积率的上限,类似于美国、英国、以色列的低密度标准。以容积率1.5的居住小区为例,其中的住宅类型为多层公寓住宅,如果按照一户100m2计算,在容积率为1.5的居住小区,相当于每公顷可以容纳150个单元,按照欧美计算则处于中密度水平。同理,2.0的容积率就可以容纳200个居住单元,就达到了高密度水平。实际上容积率不是唯*一个控制城市地块的发展指标,在我国,一个地块往往受到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以及日照要求等指标综合约束,规划与建筑设计的经验表明,容积率为2.0的居住小区,是多层公寓的*高密度了。更高的容积率必须通过高层建筑才能实现,也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的基本要求。
其实,把建成环境的高密度与居住人口的高密度联系在一起,城市高密度的含义有时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在居住人口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单位建筑面积的人口密度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也就是说,单位个人拥有了更多的建筑空间,所以人们谈及的城市高密度不是绝对的,是对城市密度状态的综合描述。高密度的建造环境不代表高人口密度,反之低人口密度并不意味着建筑密度也低(Rapoport,1975)。
高密度的不确定性往往还体现在人们对城市的感觉密度。感觉密度更多强调的是个人的直观感受(图1.1),主要指人们对城市某个环境中人口规模和建筑规模的感觉和估算。不同的空间布局、不同的建筑分布都会影响人们对空间密度的感觉;感觉密度往往是在个人及其所处的城市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个人的社会背景、社会认知对感觉密度的大小有一定的影响(Alexander,1993)。
图1.1 感觉密度示意图
资料来源:吴恩融. 2014. 高密度城市设计[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人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关系是感觉密度*为强调的。感觉密度不等同于实际的空间密度,是人在城市环境中通过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对空间感知的状态。曾经有学者通过室内环境的变化研究人在环境中感觉密度的变化,一些建筑特性有可能改变密度和拥挤的感觉,如色彩、照明、房间形状、窗户尺寸、房屋高度、采光、隔断/分区、家具等(图1.2)。
图1.2 影响密度感觉的建筑特征
资料来源:吴恩融. 2014. 高密度城市设计[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人们发现,在城市环境中,城市的建筑形式和城市特征对感觉密度有直接的影响(图1.2)。拉波波特(Rapoport)通过对城市环境中建筑的高度、街道高宽比、环境组合要素、交通情况等内容的研究,认为它们可以影响感觉密度的产生。在库珀-马库斯(Cooper-Marcus)和扎尔基西安(Sarkissian)撰写的《住宅开发指南》中,作者提出了影响感觉密度产生的设计要素,如建筑的整体规模、建筑之间的空间、建筑立面的变化和通往开放空间、绿色空间的视线通廊。另外,博内斯(Bonnes)提出,街道宽度、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建成空间和空闲空间之间的协调等空间特性都可以影响人们的感觉密度。弗拉克斯巴特(Flachsbart)通过一项实证研究,考察若干种建筑形式对感觉密度的影响,他发现,比较短的地块长度和更多的交叉路口能够降低感觉密度。当然,街道宽度对感觉密度没什么影响。此外,一些属性,如街道形状、坡度和建筑地块的多样性也没有展示出明显的影响。扎卡里斯(Zacharias)和斯坦普斯(Stamps)则认为感觉密度与建筑布局密切相关。他们通过实验模拟发现建筑布局影响人们感觉密度的要素主要包括建筑数量、体量以及建筑间的间隔,而建筑的质量以及细部没有显示出对感觉密度有什么重要的影响。目前为止的研究显示,密度的感觉是与一定的环境暗示相联系的;当然,特别涉及高密度的感觉时,除形体特征外,个人认识和社会文化因素同样是感觉密度的关键因素。
1.1.2 衡量城市密度的指标
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密度(density)是“单位体积的某种物质的质量”。如果密度以一定土地面积上的人口比率作为参考量度,那么可想而知,参照不同尺度的地理单位,密度的含义将发生重大的变化。以香港为例,如果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面积计算人口密度,截至2018年香港的人口密度大约为每平方千米0.7万人(人口约742.89万,行政区面积约1106.66km2),但是如果把参照值换成香港的建成区面积,则人口密度将达到每平方千米25900人,是香港地域土地面积的人口密度的近4倍(Edward,2010)。又如,重庆市作为山地城市给人留下城市建筑密集、道路拥挤、人口稠密的印象,依据2014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行政区域面积为31849km2,常住人口为1952.1万,人口密度大约为612.92人/km2,显然与人们对重庆市密度的实际感受大相径庭。而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1233.44km2,常住人口1243.48万,人口密度大约为10081.40人/km2;如果以重庆市渝中半岛计算,常住人口65.02万,人口密度大约为27423人/km2 。同样是描述重庆市的密度,如果以全市行政区域作为面积依据,重庆市的密度并不高;而如果以中心城区或者建成区为面积依据,重庆市的密度就已经相当高了。所以在密度统计与计算时,明确地限定地理参照量度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密度量度的比较是非常困难的。有时甚至失去其意义。
目前,还没有关于城市高密度或者城市低密度的国家或地区统一标准,只有如何测量密度的方法,在建筑学科中基本按照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来度量,当然这里的建筑密度不是建筑覆盖率的概念。从字面理解,建筑密度是关于建筑总量的指标,指一定用地区域上所有建筑总量的表达,同理人口密度是有关人口总体规模的指标,指一定空间内人口数量的多少。常用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的表达方式如下:
1. 人口密度
人口密度是单位用地上所有人口规模总量(图1.3),表达的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人口聚集的程度。一般按照每平方千米的人口规模来计算。人口密度的计算有行政区人口密度、居住区人口密度以及城市人口密度等方法,主要是统计的地域范围有所区别。行政区人口密度一般是国家城市统计年鉴中常用的计量单位,通过行政区的全部人口和全部土地面积计算得到。这里的行政范围土地面积为行政范围内所有建成及未开发的土地面积。在中国,行政区域人口密度通常用来表示人口的分布状况,一般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都采用行政区域人口密度作为主要的参照数据。居住区人口密度是指人口规模和居住区用地的比率,以人口总量/居住区总用地面积计算。在我国相关规范中又分为居住区人口毛密度和居住区人口净密度 。如果说区域人口密度是宏观层面的描述,居住区人口密度是微观层面的描述,那么城市人口密度应该属于中观层面的城市人口密集程度的指标。城市人口密度也是本书中度量城市是否高密度的一个指标,往往按照城市常住人口/城市建成区面积来计算。虽然在城市中人口密度的分布呈现差异性,但通过不同城市之间的城市人口密度比较,基本可以确定某个城市人口的集聚程度。
图1.3 人口密度示意图
人口密度在评价城市环境是否为拥挤状态上具有重要价值,当然仅仅通过人口密度未必可以反映真实情况。就我国目前的城市环境来讲,一般高密度的城市或者高密度的地区人口密度相对来说还是处于高密度状态。当然很多时候人口密度低未必就意味着环境密度也一定低。例如,当一定的用地面积上居住较少的人口,同时拥有较大的建筑空间时,那么就表示该地块容积率较高,而人口密度并没有处于高密度的状态。
2. 建筑密度
本书所研究的城市建筑密度并不是传统泛指的建筑覆盖率,而是指一定区域内城市总建筑面积与区域用地面积的比率,通常用城市毛容积率表达,主要反映区域内建筑总量的集中程度。
1)建筑覆盖率
建筑覆盖率 主要指城市或者一个区域所有建筑基底面积和总用地面积的比值,指标的高低反映区域或者用地中建筑的密集度以及空地率。
建筑覆盖率是评价城市环境密度状态的重要参照指标,建筑覆盖率与建筑容积率之间不是正相关和负相关关系,主要表达的是建筑外部开放空间在环境中量的多少,建筑覆盖率越高,空地率相对就越小,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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