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研习》:
行为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类型。
一、自然人
法是人类共同体的规范,只有人的行为存在违法与否的问题。因而,自然人是行为主体要素的主要类型。一般而言,只要自然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便被推定具有违法性。但是,有两大类情形值得特别关注:其一,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不一定会被科处刑罚。不过,法定年龄、责任能力均为责任要素,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不需特别考察。其二,在特定犯罪中,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这类犯罪被称为身份犯。因此,在行为主体部分,自然人的特殊身份是最值得关注的内容。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性别、亲属关系、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证人、律师等。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开始实施犯罪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因此,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例如,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不属于特殊身份。
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生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前者如性别,后者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事实关系所形成的身份,如亲属关系;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证人;还可能是由于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例如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既有基于亲属关系所形成的自然身份,也有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身份。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正犯而言。共犯认定一般不受身份影响。例如,贪污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合谋、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即使其家属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成立贪污罪。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多种身份。其中,最多且最难认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从事公务”,包括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国有财产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此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也会协助政府开展一些社会管理活动,此时居委会干部、村干部也可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第二,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航空人员、铁路职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等。第三,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第四,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主要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第五,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第六,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严重性病患者。第七,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第八,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即消极的身份,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二、单位
按照《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单位是一种拟制的人,和自然人一样,单位可以作出决定、事实行为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单位犯罪的特点是:
第一,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实施的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即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而不是单位成员的犯罪。例如,某外贸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要求员工李某将一批来料加工的半成品设备在境内销售牟利,此时外贸公司成立走私的单位犯罪。而李某下班后实施的盗窃行为则属于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无关。
第二,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是在单位的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整体意志形成之后,便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因此,单位犯罪的主体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位主体,二是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应当注意区分,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时是否代表了单位整体意志。如果是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某市公安局党委讨论决定,接受辖区内企业的赞助,用于单位职工旅游,此时公安局成立单位受贿罪;而公安局主管领导私下接受企业的金钱,则属于个人受贿,与单位无关。
第三,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对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说明的,一般只成立个人犯罪,只有《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有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例如《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的犯罪”,没有任何一个罪名成立单位犯罪,因此盗窃、诈骗、侵占等常见罪名事实上不存在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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