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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知识产权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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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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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9068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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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知识产权卷(第七版)》: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或者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前款规定的情形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所称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张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依照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人民法院认定前款所称的商业价值,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第二十条 权利人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委托鉴定、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违反前款所称的保密措施的要求,擅自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在诉讼活动之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时,对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中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
  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保存的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当事入主张依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涉及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案件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初步证据,但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认为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人民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
  权利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被诉侵权行为在法律修改之前已经发生且持续到法律修改之后的,适用修改后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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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9号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
【注解】
【解读】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修正条文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2018年12月12日)
【注解】
【解读】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2018年12月27日)
【解读】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2号2019年3月18日)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年9月10日)
【注解】
【解读】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链接】以司法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节选)——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两项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9号2020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2020年11月16日)
【注解】
【解读】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1年3月2日)
【注解】
……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三编 商标权
第四编 专利权技术合同
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
第六编 反垄断
第七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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