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基本原则及禁止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范围】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夫妻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的自由】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间遗产继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
……
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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