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合型平台的链接类型
链接也称超级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链接分为浅层链接和深层链接。浅层链接是用户在设链网站点击跳转链接后,脱离设链网站进入被链网页,显示被链内容的链接方式,用户可以清楚了解被链网页来源。浅层链接不在设链网站直接展示被链网页的内容,因此设链网站提供的是渠道服务。例如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呈现相关链接,点击链接跳转至第三方网页,这种链接就是浅层链接。深层链接是用户在设链网站点击链接后,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从被链网站下载或在线打开被链网页内容的链接方式。深层链接提供的不仅是渠道服务,而是将被链网页内容直接呈现在设链网站上。例如今日头条采用内置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被链网站的内容,用户无需跳转至被链网页即可获取被链网站的信息。两种链接方式的区别在于:一是网页域名显示不同,浅层链接跳转后显示被链网站域名,深层链接显示设链网站域名;二是浅层链接被链网页外观属于被链网站,深层链接是设链网站的网页外观;三是深层链接的被链方丧失在设链网站修改被链内容的权限,而浅层链接则不然。深层链接是聚合型平台的核心技术。
(二)聚合型平台所属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起草《侵权责任法》时的立法意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②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提供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主体,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或对信息进行组织、筛选和审查。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各种信息的主体,这些信息经过组织、筛选和审查,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对信息具有控制权。区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最主要标准为是否对信息内容进行管理与控制。上述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信息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不同,其注意义务、免责事由、法律责任亦不同。首先,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发布、传播信息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直接侵权,是被他人利用实施侵权行为,只有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或知道网络用户侵权时,才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扩大的注意义务;其次,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适用“通知移除规则”免责,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不能依据上述规则免责;最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只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特定条件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就聚合型平台而言,网络用户通过该平台发布、传播信息,平台角色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该平台通过转码、深层链接等技术发布、传播信息,平台角色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所以,聚合型平台既可以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也可以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三)本案中新浪微博发布涉案侵权文章的平台作用界定
“新浪微博”基于用户关系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实现信息即时分享、传播、互动,在新浪微博整合的海量信息中,既有微博用户发布,又有新浪微博通过技术手段发布,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新浪微博已经成为超越大部分平台、提供海量实时信息的聚合型平台。本案中,涉案侵权文章由个人用户最先发布在东方头条,后被转载并直接呈现在新浪微博页面,文章上注明发布者为带蓝V标志的东方网,并有查看原网址字样,点击查看原网址跳转至侵权文章的原始来源东方头条网页,这种信息嵌套在设链网页上的发文模式符合深层链接的特征。从外观上看,涉案侵权文章是东方网公司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东方网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演示的新浪微博文章发布原理可以证明涉案侵权文章有新浪微博主动抓取的可能,新浪微博作为平台运营、管理方,掌握微博用户信息,而在认定侵权责任上,谁是文章发布者至关重要。新浪微博作为距离用户信息最近的主体,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文章的发布者,其仅提交后台记录复印件,未完成举证义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采信了东方网公司的优势证据,认定涉案侵权文章由新浪微博主动抓取的可能性大。因此,在转载涉案侵权文章至新浪微博一节,新浪微博主动提供了侵权文章内容,且名义上的发布者东方网公司对涉案侵权文章没有编辑、删除等管理权限,新浪微博在该转载行为中不再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而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简言之,新浪微博作为聚合型平台以深层链接的形式转载了涉案侵权文章,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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