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6辑总第160辑)
0.00     定价 ¥ 6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3264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1-01
收藏
精彩书摘
  (一)聚合型平台的链接类型
  链接也称超级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链接分为浅层链接和深层链接。浅层链接是用户在设链网站点击跳转链接后,脱离设链网站进入被链网页,显示被链内容的链接方式,用户可以清楚了解被链网页来源。浅层链接不在设链网站直接展示被链网页的内容,因此设链网站提供的是渠道服务。例如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呈现相关链接,点击链接跳转至第三方网页,这种链接就是浅层链接。深层链接是用户在设链网站点击链接后,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从被链网站下载或在线打开被链网页内容的链接方式。深层链接提供的不仅是渠道服务,而是将被链网页内容直接呈现在设链网站上。例如今日头条采用内置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被链网站的内容,用户无需跳转至被链网页即可获取被链网站的信息。两种链接方式的区别在于:一是网页域名显示不同,浅层链接跳转后显示被链网站域名,深层链接显示设链网站域名;二是浅层链接被链网页外观属于被链网站,深层链接是设链网站的网页外观;三是深层链接的被链方丧失在设链网站修改被链内容的权限,而浅层链接则不然。深层链接是聚合型平台的核心技术。
  (二)聚合型平台所属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起草《侵权责任法》时的立法意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②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提供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主体,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或对信息进行组织、筛选和审查。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各种信息的主体,这些信息经过组织、筛选和审查,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对信息具有控制权。区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最主要标准为是否对信息内容进行管理与控制。上述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信息的管理和控制能力不同,其注意义务、免责事由、法律责任亦不同。首先,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发布、传播信息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直接侵权,是被他人利用实施侵权行为,只有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或知道网络用户侵权时,才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扩大的注意义务;其次,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适用“通知移除规则”免责,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不能依据上述规则免责;最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只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特定条件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就聚合型平台而言,网络用户通过该平台发布、传播信息,平台角色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该平台通过转码、深层链接等技术发布、传播信息,平台角色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所以,聚合型平台既可以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也可以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三)本案中新浪微博发布涉案侵权文章的平台作用界定
  “新浪微博”基于用户关系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实现信息即时分享、传播、互动,在新浪微博整合的海量信息中,既有微博用户发布,又有新浪微博通过技术手段发布,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新浪微博已经成为超越大部分平台、提供海量实时信息的聚合型平台。本案中,涉案侵权文章由个人用户最先发布在东方头条,后被转载并直接呈现在新浪微博页面,文章上注明发布者为带蓝V标志的东方网,并有查看原网址字样,点击查看原网址跳转至侵权文章的原始来源东方头条网页,这种信息嵌套在设链网页上的发文模式符合深层链接的特征。从外观上看,涉案侵权文章是东方网公司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东方网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演示的新浪微博文章发布原理可以证明涉案侵权文章有新浪微博主动抓取的可能,新浪微博作为平台运营、管理方,掌握微博用户信息,而在认定侵权责任上,谁是文章发布者至关重要。新浪微博作为距离用户信息最近的主体,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文章的发布者,其仅提交后台记录复印件,未完成举证义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采信了东方网公司的优势证据,认定涉案侵权文章由新浪微博主动抓取的可能性大。因此,在转载涉案侵权文章至新浪微博一节,新浪微博主动提供了侵权文章内容,且名义上的发布者东方网公司对涉案侵权文章没有编辑、删除等管理权限,新浪微博在该转载行为中不再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而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简言之,新浪微博作为聚合型平台以深层链接的形式转载了涉案侵权文章,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展开
目录
一、专题策划·人格权纠纷
李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人格权纠纷案——认定自然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裁判要素及方法
范某甲诉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聚合型网络平台抓取信息侵犯人格权的认定标准
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丁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业主委员会人格权属性的认定
王某丙、王某丁诉芜湖市艺术剧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人格权纠纷案——死者人格利益的广泛保护与特殊限制

二、案例精析
刑事
杜某龙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宗某波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对刑罚执行中发现的漏罪在二审并罚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周某某猥亵儿童案——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猥亵多个儿童案件的证据认定
贺某军盗窃与故意伤害案——转化型抢劫罪“当场”的认定
民事
文甲、文乙与文某杰继承纠纷案——无亲子关系情况下继父子关系的认定
李某某诉蒋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案——委托购买彩票纠纷中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朱某某诉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转让彩票投注站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
刘某某诉北京佳安颐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居民委员会依法定程序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认定
龚某某、李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重庆沙坪坝支行重庆大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物权期待权人能否行使涂销抵押权的司法认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诉张某明等撤销权纠纷上诉案——柢柙权臀记信息被注销后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司法认定
商事
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无须机关决议的规定是否适用于
上市公司的司法认定
潘某诉陈某、郭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并不自然归于消灭
张某亮交通肇事案——A2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半挂汽车列车的责任承担
知识产权
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沈阳市其乐大帝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诺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邸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要坚持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
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禁止使用注册商标和裁量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欧莱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春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六十四条第一款
陈某某诉美国布鲁有限公司(Bulu,Inc.)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国际域名争议中依法保护中国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与国家赔偿
韩某行诉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案——违法建设行为的实际实施者是否必须成为当然的被处罚主体及处理
刘某顺诉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刘某甲、郑某某诉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工伤认定中死亡的判断标准
粱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户口迁移及行政复议案——户口迁移中监护人自己代理效力的认定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