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历史文化丛书:青虚法雨 郴州苏仙岭青虚塔研究》:
僧宏开接管以来,三年期满,但他并不按照合约进行交替,恃强霸住,并强行收取法云禅师所创建之寺院小苏仙庵的租谷、桐籽、茶籽等,非常不合理。又有名为鹤来的僧人(前已因事革逐),与僧悟中、僧光通均非三房后裔,也与宏开等人一道参与混争,性质更为恶劣。地方上名为李孔书、欧圣清的一些人,勾结串通这些劣僧滋生事端,又隐匿不到案,可谓无耻。
这些情况当然影响了苏仙庵的正常宗教活动,官府得知后,便召集地方相关人士及该寺院的三房僧人,一道讯问情况,查核合约,得悉了前述情形。便判令维持光绪二年签订的合约,仍然分法云、法秀、益照三房,三年一居,轮流管理,不准霸占争闹;其蔴土脚、小苏仙庵的产业,由于本来就是法云、法秀二房寺院的“私产”,故仍归这二房的后裔管业,宏开等人不得再予混争。又将趁乱参与争夺的僧人悟中、鹤来、照千暂时扣押。并由保证地邻人等,勒令宏开等人于五日期限内将寺院的管理权交出,照章由法云、法秀轮流接管;宏开等人强行收取的茶、桐、租谷等项,亦限五日内全数赔还。然后禀复官府予以销案。如果宏开等人敢再恃强违延,定即示革驱逐,断不宽贷。李孔书等人亦不得再事唆耸,否则也予以拘惩查究。这一协议由所牵涉的各方人等签押具结,附于文卷之后,并将此判词悬牌于苏仙岭晓示,以令各方遵照执行。
为了避免如同以前一样因故而致执照遗失,出现纷争,又另加批语:将这一判决文书由州衙存文立案,并指令将判词在苏仙岭刻碑晓示,以垂久远。该判词碑文后面列有地方绅耆21人、保证人5人、书碑人1人、州衙的经承人2人的名字。该判决书由时任郴州知州的刘彝德作出,颁发时间为光绪五年(1879)十二月十五日。
从该判词名为“保全福地事”可知,官府还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试图维持光绪二年签订的合约,将最初原本没有对苏仙庵参与管理权的益照、宏开一系的僧人,仍然作为一房参与管理,只是督促他们遵守三年一居的更换约定。
但是,在这次判决之后,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直至次年(光绪六年即1880年)十月,宏开等一系的僧人仍未交出寺院的管理权和退还所侵占的财物,并且继续恃强凌弱,招集一些不法之徒,败坏寺产,不守清规。按照文献记载,此时应该还是刘彝德担任郴州知州,但不知何故,他一度离职,短暂代理知州的是一位姓孙的官吏。这位孙姓代理知州或许是不太知悉事情的原委,或者是临时代理知州不愿卷入此事太深,便只是按照刘彝德原来所作的判定,责令宏开等人交出该寺院的管理权,并声称对其本应惩办,姑从宽免。然后指令以后所有苏仙岭上、下庙宇寺产均归僧善仁、僧福庵、僧天权、僧天德、僧能慧等公同经管,不得败规荡产。对原来趁乱参与争夺、后被暂时扣押的云中庵僧人悟中、僧鹤来等人,则一并逐出该寺院,不准他们再盘踞庙中滋事。这一判决书名为“为访查拿事”,应主要是针对云中庵僧人悟中、僧鹤来等人而言。判决书也被立案存于州衙。颁布的时间为光绪六年(1880)十月初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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