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保管或管理,并间接促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属于按份责任。
在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认定标准与借用、租赁等情形存在区别。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并不知情,无法预见机动车何时会上路行驶,无法对驾驶人进行甄别,而且基于其对机动车的自主管理权,要求其将机动车时时保持在适于运行状态也不合常理,故其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机动车妥善保管或管理,从而促成了擅自驾驶情形的发生。是否妥善保管或管理的认定,应以通常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比如人离开车却未锁车、未熄火或未拔钥匙等。如果已经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则不能认定其有过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情形下,其过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判断,但基本的判断标准是谁对机动车负有管理义务,谁承担过错责任。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中有一种特殊情形,即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或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的车辆,该情形是否适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先分析其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或者是否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