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案例参考(第1辑)》:
(四)定案理由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中“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基于血缘或者婚姻所产生的“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缘关系,基于学习或者业务所产生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和同事关系,以及基于其他情形而形成的互相帮助、互相信赖的关系等。本案被告人尚先进自2008年6月起,担任市纪委主要领导的专职驾驶员,直至2011年11月,从社会大众的视角来看,被告人尚先进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与市纪委主要领导接触密切,彼此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远胜于其他普通社会人群,系与该领导关系密切的人,属于“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范畴,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要件要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观方面内容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系明知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希望并且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本案被告人尚先进明知李群英等请托人提出的请托事项违法,仍积极请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忙处理请托之事,并期待请托人不正当利益的实现,从而使其能够获得请托人的好处费,其主观心态系直接故意,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观方面要件要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方面内容系利用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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