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麟思想研究/哲学史家文库(第2辑)》:
(四)辩证法既是方法又是直观
矛盾法(后译辩证法)是黑格尔全系统的方法论基础。上述数点,若究其根本,必溯至矛盾法。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诸意识样法、社会思潮的演变,都贯穿着矛盾法,都以矛盾为变迁的动力。《精神现象学》之所以为黑格尔全系统的导言,就在于它确立了矛盾法的方法论基础。而后来的逻辑学,实是此矛盾法的形上系统;历史哲学、法哲学、艺术哲学、宗教哲学等“应用逻辑学”,莫不以矛盾法为贯穿始终的命脉。鲁一士也认为矛盾是意识生活最深切的本质,他称矛盾法为“感情的逻辑”,矛盾不是人造出来为方便使用的工具,而是贯彻于理性、非理性,奔突冲撞于意识生活的全体的真谛。不过鲁一士只认矛盾为意识生活的本质,而不以矛盾为自然事物的本质。这是他的矛盾观不同于黑格尔的主要之点。
贺麟对于矛盾法,不仅承袭了黑格尔、鲁一士,而且有深刻发挥。他在《黑格尔学述》译序中,一开头便将矛盾法醒豁提出:“黑格尔哲学最大的特点就是他那彻始彻终贯注全系统紧严精到的哲学方法——这就是他的矛盾法。”①并且指出,黑格尔的矛盾法,是从谢林混沌囫囵的合一中别出一途径。混沌的神秘的同一只是诗人的直观,而具体的、分析的、能从一中知多、分中知合的具体共相,才是哲人所要求的。经过艰苦磨炼、矛盾冲突,调和极生硬极不兼容的矛盾现象,使之成为有机的统一,才是真实的。贺麟将黑格尔的矛盾法,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矛盾的实在观,“凡是实在皆经过正反合的矛盾历程以达到合理的有机统一体”。意谓凡是实在的东西皆是包含矛盾的。不包含矛盾的,只是理智的抽象物而非客观实在。第二,矛盾的真理观,即“真理是包含有相反的两面的全体,须用反正相映的方式才能表达出来”。第三,矛盾的辩难法,“其妙用乃在分析宇宙人生、意识经验之矛盾所在,指出其共同之归宿点”①。在《黑格尔学述》译序之后十余年,贺麟又专门撰写一文《辩证法与辩证观》,对矛盾法进行了远比译序中所论深刻得多的阐发。这时的贺麟,不仅有鲁一士的影响,而且汇入了其他新黑格尔主义者如拉松、哈特曼、克洛那诸人的思想。在这篇文章里,他提出了自己关于辩证法的根本观点:
总起来,我们可以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本身就是一个对立的统一,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是天才的直观与谨严的系统的统一,是生活体验与选择法则的统一,是理性方法与经验方法的统一。②
这篇文章的精义在于:第一,论述了西方哲学史上几种典型的辩证法——辩者、苏格拉底、柏拉图、黑格尔的辩证法,特别是详细地比勘了柏拉图和黑格尔辩证法的异同。贺麟指出,辩者的辩证法,即在双方辩论时,盘诘对方,使对方陷于自相矛盾,因而推翻对方的论据的辩论方法。这个方法是辩论的利器,常为哲学家所采用。但它只能提出疑难,不能揭示客观的真理。这只是形式的、外表的、抽象理智的、消极的辩证法。苏格拉底的辩证法,是道德教训的方法。他用此法教导青年反省自己,唤醒良知,得到道德知识。柏拉图的辩证法是求形而上学知识的方法,这个方法在诸对话中侧重点不一。在《斐多》篇中为权衡矛盾双方而得统一的方法;在《辩士》和《斐利布士》篇中是观认万殊归一理、一理统贯万殊的方法;在《筵话》篇中是从形而下的现象界求形而上的本体界,即由用求体、弃俗归真的纯思方法;而在《理想国》里则是以理推理、以理释理,研究纯理念或纯范型间的有机关系,使之成为一个体系的逻辑学或形上学。至于黑格尔的辩证法,与柏拉图一样,亦是破除有限事物以达到有机统一、绝对理念的方法。贺麟在比较、对勘了二人的辩证法之后指出,黑格尔超出柏拉图的地方在于:第一,柏拉图尚未确立正反合三连的辩证格式,而在黑格尔的系统里,正反合的架构是整个系统的骨骼经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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